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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9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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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91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经综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限制的建议

    《社会保险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看,并未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地如何确定。从各省实践看,主要做法还是以户籍为依据将本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部分省的个别地区开展了一些探索,不同程度放开了户籍限制,但需要在当地合法居住的证明(房产证、居住证、租房合同等)、在当地合法从业的证据等辅助材料。我省的做法基本相同,在2016年出台《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后,取消了对本省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限制,适当放宽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跨市参保、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参保的条件。4号文下发后,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按该文参保缴费的超过10万人,其中首次参保的人员达到6万人,对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流动就业、灵活就业占比也在不断提高。为适应就业新常态,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十分必要。打破户籍限制,在灵活就业地参保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但要全面实现,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就是要解决国家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标准难以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地的问题。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参保,职工以劳动关系确立随用人单位在就业地参保,但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方式灵活、就业地不确定下如何按属地原则参保。在没有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全面放开户籍限制,非灵活就业人员从趋利考虑前往待遇水平较高的地区跨省跨市参保的情况增多,形成一种无序参保、个别地区成为养老基地的状况,在当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处于省统筹、全国统筹还未建立的情况下,势必对某些地区未来基金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认为适度放宽户籍条件,将部分缴费年限较长等非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当地参保范围,是符合当前养老保险发展现状的。在国家层面,人社部已经将完善和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列入今年养老保险工作要点,加强研究。我们将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议全国统一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办法和明确其参保地,并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并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下一步,结合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情况,逐步降低跨市流动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的条件,进一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关于在灵活就业人员劳务所得纳税基数中扣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据此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下一步,我省有关部门将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广泛宣传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费用政策,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政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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