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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6、1355、1604、163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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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6、1355、1604、1635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省教育厅会办。经综合省教育厅意见,集中答复如下:

  中小学教师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近年来,省人社、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基础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措施,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大力推进教育均衡化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基础教育水平。

  一、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2016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教育部批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此次职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职称体系上,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并设立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在评价标准上,对原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新的评价标准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更加注重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在评价机制上,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在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衔接上,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并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职称评审,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此外,为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积极性,我省建立了分级管理机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具体负责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地市负责评审,中级及以下职称由县区负责评审。

  在评价标准方面,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基本条件》,在前期广州、深圳、佛山等3个试点市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了各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长、教师意见,并经教育教学专家反复论证,修订完善了《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包含了从高中到幼儿园不同学段、从正高级到三级教师职称层级的水平评价标准。与改革前的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相比,《评价标准》更加细化,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导向:

  一是更加注重师德表现。教师要评聘高一级职务,必须满足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限,近2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近2年没有师德违规行为等,全面推行教师职称评审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二是更加注重德育工作经历。评聘高级教师,须具备从教以来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3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经历;评聘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从教以来10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3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经历。三是更加注重促进教师资源优化配置。城镇中小学校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四是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业绩和示范带动作用。评聘高级教师,须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教学风格,在本县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任现职以来积极承担示范课、公开课或教研活动等。五是更加注重分类指导。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论文、课题等方面的要求适当放宽。我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农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课题、发表论文、计算机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评聘三级到一级教师,更注重教学与育人方面的业绩,适度降低教研、论文要求;评聘高级以上教师,在注重教学与育人方面业绩的同时,在示范引领和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也相应提高。

  在评价机制方面,中小学教师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改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突出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水平和能力评价,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主体作用,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注重遴选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参加评审。实行个人自主申报、岗位竞争、学校推荐委员会考核推荐、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等程序,发挥广大教师的主体作用,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采取说课讲课评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增强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强化监督机制,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和回避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教师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提升评价结果公信力。

  在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方面,中小学教师职称与岗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这次改革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同时,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改革指导意见中关于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建立退出机制,使中小学教师在岗位聘用中实现能上能下。

  二、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取得的初步成效

  经过全省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共同组织实施,以及广大教师的积极参与,全省80多万名中小学教师进行了职称过渡;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165名、高级教师8000多名(不含深圳市),解决了超过60%“高职低聘”教师的岗位聘用。改革受到了广大中小学校和教师欢迎,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把握了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提高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激励更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新的制度更加符合中小学教育工作实际、符合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新的职称制度使中小学教师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让广大中小学教师感到从事基础教育事业工作更有动力、更有奔头,有利于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二是完善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改革引导教师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更加注重教育教学业绩,让广大教师潜心教育教学工作,克服了“论资排辈”、“熬年头”的现象,形成了一股讲师德、比业务的良好风气。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新的职称评审程序,明确规定在教师个人自主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岗位竞争、公开述职、推荐委员会考核推荐、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等考核推荐机制,赋予学校对教师职称评审的“决定权”,进一步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

  四是提高了评价结果的公信力,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新的职称制度强调同行评价和业内认可,采用讲课说课考核、面试答辩、专家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更加有效;严格标准程序,严格公示、回避等监督检查制度,评审结果得到了广大教师的认可。

  五是优化了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助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改革前后相比,评聘在高中级岗位的教师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尤其是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高级教师比例有了明显的改善。广州市全市幼儿园高级教师由改革前的18名增加到71名、小学高级教师由107名将增加到1021名、特殊教育高级教师由6名增加到50名;佛山市全市幼儿园高级教师由1名增加到36名、小学高级教师由103名增加到386名。

  六是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助推教育均衡化发展。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进一步发挥职称“指挥棒”作用,制定向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倾斜政策,把鼓励教师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推动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作为改革的重要工作目标之一。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发表论文、外语成绩、计算机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时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等等,将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与教师定期交流等工作统筹推进,引导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有序流动,促进了城乡教师、公办和民办教师在发展机会上的公平,薄弱学校和乡村的孩子也有机会接触更多优质教师资源。进一步促进教师资源配置,促进基础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七是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提高了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建立与岗位设置、聘用制度、绩效工资等多项改革相衔接、相统一的教师职称制度,通过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确保教师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具体改革措施,从政策层面解决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脱离所引起的矛盾,实现评价、使用、激励等有机结合,解决了部分教师“船到码头车到站”的职业倦怠现象,教师教书育人综合素养的自觉性显著提升,担任班主任由“烫手山芋”成为“香脖脖”,薄弱学校、山区学校不想去变成现在支教工作“供不应求”等,为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基层学校普遍反映,新的职称制度实现了更好地引导教师立足学校和岗位工作实际,践行师德规范,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素质教育,积极开展课程改革和校本教研,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导向性更加明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效能和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八是制定岗位聘用配套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出台我省岗位管理配套政策,增加了高中级可聘用岗位数量,不仅“高职低聘”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而且确保可以提供适当数量的高中级岗位用于正常晋升职称。从各市初步反馈的情况看,2016年解决比例低的约50%,高的已达90%,如评聘矛盾较为突出的广州市,已解决中小学高级教师1139名、中级教师5319名待聘教师聘任的历史遗留问题,占“高职低聘”待聘中小学高、中级教师总人数的94%和56%,改革成效凸显,改革工作真正惠及全体教师。在有效解决“高职低聘”的同时,虽然有暂停2年评审因素,但改革后的首次申报评审通过人数却有较大幅度增长,如全省高级教师通过人数,改革前每年约5000多人,改革后2016年度为8000多人,增长幅度超过50%。

  三、我省推进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有关情况

  教育均衡发展,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是关键。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源均衡配置工作。一是在2015年,省教育厅、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县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对城乡教师交流轮岗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县域内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城乡交流人数占教师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9年以上,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满2届,原则上要在本县域内交流轮岗。据统计,2016年全省4.1万名校长教师参与交流,占公办教师总数的6.3%,其中县级以上骨干教师约占21%。二是我省按照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制度改革。指导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佛山市禅城区开展全国改革示范区建设,两区均印发了“县管校聘”管理办法,建立了涵盖校长聘任、教师聘用、教师流动、教师培训、绩效考核、教师退出、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系列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改革试点经验。此外,韶关市正积极推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县管校聘”改革试点。三是加强珠三角地区对粤东西北地区学校和教师的智力帮扶。实施“三区”(边远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每年组织珠三角地区约400名优秀教师到粤东西北地区支教1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四是进一步完善交流教师的职务(职称)评聘机制。重申各地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职称)的必备条件。同时明确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四、有关建议的回应意见

  (一)关于加强调研和指导(第1604号建议)。

  开展广泛有效的调研工作是制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我们的调研工作主要体现:一是在系统总结我省广州、深圳、佛山3个市的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收集我省中小学校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称评聘、存在问题等方面主要情况,摸清和掌握“家底”。二是省人社、教育厅领导带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若干个调研组,赴粤东西北和珠三角分片区召开多场次的由市、县两级人社教育部门、基层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收集各方意见。三是组队赴先行开展推进实施工作的多个省市进行专题调研,吸取好的经验和做法。四是组织包括基层一线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在内专家小组对改革方案进行反复论证。五是通过人社、教育两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对实施方案的意见,逐条分析意见建议,采纳或不采纳均研究提出理由。六是分别建立人社、教育两个QQ工作交流群,开展动态政策研究讨论。调研工作的扎实,为制定具有我省特色的实施方案奠定了基础,为制定我省特有的如评聘配套政策提供依据。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内容多、力度大,与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同时,我们调研中也掌握了可能影响或制约各地开展实施工作的主要问题:一是全省各地区或多或少存在执行职称制度、岗位设置管理等政策方面的不规范。二是全省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同一问题在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学校间都可能存在差别。三是各地人社、教育部门和基层学校普遍没有改革经验,配备人员力量薄弱,特别是基层学校,大多没有配备熟悉业务的人事干部,但大量的改革实施工作需学校执行、落地。四是各地对改革的内容、措施、实施路径、工作方式等,理解和掌握不足,改革工作本地化的思路不够清晰,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等。为加强指导工作,我们采取了相应措施:一是举办业务专题培训班。以非常规方式举办市县两级人社、教育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和部分学校负责人的业务专题培训班,全省共400人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班,全面解读改革的背景、目的、意义、内容、具体措施、工作要求等;回应调研期间反映的意见建议,提出推进实施工作可能面临的困难、问题和解决办法。明确要求市、县两人社、教育部门须参照省的做法,举办本地区的业务专题培训班,特别要求县级要将培训工作落实到每个学校。二是开展政策宣讲工作,除要求人社、教育部门外,还专门要求学校要将改革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位教师,并组织专题学习讨论会,确保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三是下发实施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本地推进实施工作台帐,明确工作事项、牵头责任人,完成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等。四是制定统一的政策解读材料。针对各项改革内容和措施进行解读,针对可能存在问题提出统一处理意见,针对改革后新增的评价程序,制定指导意见,规范工作内容和要求,确保全省统一政策。五是建立动态的信息交流机制。要求学校必须建立畅通、有效的收集意见建议工作平台,全面收集、梳理、分析、汇总广大教师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要求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建立电话热线,及时听取学校和教师意见建议。同时,各级人社、教育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学校报送和直接收集的意见建议及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进行研究,提出反馈意见,涉及省级层面政策的,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要及时报省。六是建立专项工作QQ群,以利于我们了解情况,反馈意见更及时、有效。

  虽然在调研、指导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也为有序平稳推进改革工作提供坚实基础,但由于改革工作涉及面太广,还涉及非职称制度改革方面的问题,从推进实施工作全过程中掌握的情况看,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下来加强调研和指导。主要体现在:一是部分地区的政策宣传不到位,与省里提出将改革精神、内容、具体措施要准确、全面传达贯彻到每位教师的要求有差距。二是部分地区对政策的正确理解、执行还有差异,在全面领会国家的改革精神、融会贯通执行省里的改革措施仍有不足,解读、执行政策有偏差;三是个别地区部门之间、上下级间的协调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沟通渠道不够畅顺,影响了工作合力,直接体现为本地区推进工作进展较慢等。下来,我们将结合改革实施的总结工作,针对组织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加大调研力度,进一步完善包括岗位管理、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评价机制等方面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关于教师职称层级晋升不设职数限制(第1186号建议)。

  2006年原国家人事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我省于2010年全面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颁布,进一步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我省现运行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在教师岗位设置有两个特点:一是在岗位层级比例控制方面,突破高、中、初级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1:3:6的限制,适当提高了高、中级的比例。二是加强分类管理,向重点学校、高学段学校倾斜。

  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推进实施过程中,针对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性饱和问题,我们专门出台了《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提出增加可评聘使用的高、中级岗位数量的两方面措施:一是小学的副高级和中级岗位比例分别提高5%,部分“高职低聘”超过15%的中学,高、中级比例可提高3%。二是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已聘用在高、中级岗位满3年的教师,以及截止2015年12月31日取得10项荣誉称号的教师,学校在核算岗位使用情况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视为不占用相应高、中级岗位。其中,按年龄条件核算的措施暂定执行到2019年,确保近几年可适当增加高、中级可评聘岗位。以上政策的施行,较好地解决了大多数学校存在的高、中级岗位结构性饱和问题。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仍然存在岗位结构性饱和问题较多的学校,是部分教育资源相对集中的个别“优质”学校,普通学校特别是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的高级岗位仍有较多空缺岗位,这也符合我们调研结论,即小学普遍存在中级岗位不足;中学则体现为优质学校、城镇学校高级岗位饱和问题突出,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略有空岗,以县域内统计则岗位结构性饱和问题不突出,这也是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的表现。为此,近几年,根据国家推进教育均衡化发展要求,省里相应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教师交流轮岗的力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积极开展探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制度改革,多渠道研究解决破解推进教育均衡化发展的难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方面,高、中、初之间(职务层级)比例控制与内部等级(如副高级的五级至七级、中级的八级至十级)比例控制的管理内容有所不同。前者属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比例控制,体现人才队伍整体结构分布情况,是岗位设置管理的核心内容;后者属于同一职务层级内部等级控制,设置内部等级岗位既可以增加晋升通道,也有利于解决同一职务层级平台过大。

  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是国家统一政策,取消教师职称(职务)晋升岗位数限制不太现实。但针对我省中小学学校遇到的岗位结构性饱和问题,下来工作重点:一是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政策体系框架下,根据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发展需要,坚持推进教育均衡化发展原则,研究进一步完善各类中小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指导意见,以适应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二是加强督导,推动教师交流轮岗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度。三加强分类指导力度,考虑推进教育均衡化发展需要过程的特殊性,针对面临岗位结构性饱和矛盾特别突出的学校,进一步研究加快解决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关于调整“支教”标准条件(第1604号建议)。

  为引导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有序流动,进一步促进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要求,《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明确提出,“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时,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事实上,上述规定并不是首次提出,早在2004年,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要求“从2006年起,城镇中学教师首次聘任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小学教师首次聘任小学高级教师(相当于改革后的中小学一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2012年8月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要求“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职称、特级教师,以及参评先进教师、优秀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2015年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县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师〔2015〕1号)也重申了相关要求。因此,《评价标准》中对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人员提出的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要求,与此次职称改革前的相关要求是一致的,区别是从岗位聘用前调整为申报评审前,以适应“评聘结合“要求。

  考虑到改革情况的复杂多样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要求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全面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坚持教育均衡化发展要求,按照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体现程序公开、公平的原则,可适当调整农村学校界定范围。其中,对没有农村学校的城区,仍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核定不超过25%数量的学校为相对薄弱学校。同时,明确规定要将支教、援藏援疆援川等纳入视为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资历。

  虽然出台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引导优质学校、城镇学校教师调往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以利于进一步推动实现教育均衡化建设,但实现过程仍然任重道远。现阶段,通过“支教“方式达到申报评审高级教师须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基本条件,仍是广大城镇学校教师最期望的主要方式。为此,我们将结合现阶段开展的改革工作总结,就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教育均衡化发展开展专项工作:一是加强调研力度。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在改革后首次评审工作中落实申报评审高级教师须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基本条件的实施效果,梳理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政策。二是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结合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坚持教育均衡化发展原则要求,进一步细化、优化“支教”、“帮扶”的流程、标准,提高可操作性。三是加强政策分类。考虑义务教育学段和高中学段的区别,特别是要考虑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部分县域内高中学校数量减少、大多集中在城镇等特点,制定更符合高中学校实际的教师流动机制,进一步更合理界定农村和薄弱学校范围,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更科学、合理的“支教”方式。四是我们将会同省教育厅,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进一步突出业绩导向,综合评价申报人的师德、育人、教学、示范带动等各个方面,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教师的特点,让师德师风好、教育教学教研水平高、示范带动能力强、学生和家长认可欢迎的教师有更多的脱颖而出的机会,得到更充分的展示和更科学的评价。

  (四)关于适当降低论文、著作要求,淡化在职称评审中过分被重视这一导向作用(第1635号建议)。

  为了认真贯彻《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坚持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基本原则,《评价标准》对各教师职称层级的论文、著作作了修改完善,评聘一级及以下层级教师,更注重教学与育人方面的业绩;评聘高级、正高级教师,在注重教学与育人方面业绩的同时,适当提高示范引领和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同时,加大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的政策倾斜,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论文、课题等方面的要求适当放宽,发表论文、著作、课题不作刚性要求。从改革组织实施情况看,论文、著作方面评价条件的设置较为科学、合理,有效改善了以往过于强调论文的现象。下来,我们在总结改革后首次评审工作的经验,研究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措施。

  (五)关于完善职称评审“专业条件”中对育人工作的规定,扩大等同于班主任工作经历的工作经历范围(第1355、1635号建议)。

  按照“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改革思路,《评价标准》明确规定申报各职称层级有关班主任工作年限的具体条件,同时,根据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同时规定“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中小学大队辅导员、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学校正职校长、正职党委(党支部)书记、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政教主任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主要是考虑此类人员直接联系学生、管理学生、指导学生,负有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等方面的直接工作职责。其他校领导、科组长、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年限不能视为班主任工作年限,这类人员因承担管理工作,已相应在教学量方面予以减少,过多政策优惠,不符合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

  在制定评价标准调研听取学校和教师意见建议时,涉及可视为班主任工作年限的人员范围方面,不同岗位人员意见截然相反:没有任何管理职务的一线教师认为,班主任工作年限应当就是实实在在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了管理职务的教师则认为均视为班主任工作年限为宜。为此,我们非常慎重,在综合考虑落实改革精神、以往做法、省外经验和学校教育教学规律等各方面因素,并请基础教育教学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最终形成涉及直接联系学生、管理学生、指导学生、负有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等方面直接工作职责的管理职务才视为班主任工作年限的原则意见。

  学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非常重要,应当加强,如现阶段正在开展建立校长职级制试点工作,但管理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等,与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还是有所区别,不能简单地由职称制度承担。下来,我们将积极配合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开展学校管理人才队伍专业化发展建设工作。

  关于将担任市区兼职教研员、市区名教师、教育专家、受聘市区教师继续教育授课教师、受聘高校硕士研究生导师等年限等同班主任任职年限方面,属于在课程教学、教研教学、示范引领等方面评价的内容,如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担任高校兼职教授并承担硕士研究生培养是有关课程教学方面的条件之一,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是同行公认的教育专家、积极指导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等是示范引领方面的条件,等等。

  (六)关于调整正高级教师考核推荐有关规定(第1355号建议)。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正高级教师由人社部、教育部核定数量,各省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两部下达我省2016度全省评审通过控制数为299人,按全省120多万中小学教师为基数,相当于每万名教师中可评审通过人数约2.5名。

  为了做好改革后首次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充分考虑全省教育均衡化发展需要,结合全省教师队伍实际,并经广泛征求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和学校意见,参考部分已开展评审工作的兄弟省市经验,两厅制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6〕56号,此件仅适用于2016年度评审,2017年度评审通知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另行制定),原则上以各市教师总人数为基数,适当考虑各市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状况,按照国家下达指标控制数与推荐评审控制数1:1.5的比例,确定全省各市推荐评审控制数共450人,向各市下达推荐评审控制数,由市统筹使用。按照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提出各市在推荐过程中坚持向一线优秀教师倾斜;注意推荐人选在学段、学科、学校(单位)间的分布,推荐人选的结构,要与所辖地区教师队伍规模和结构、教育教学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每所学校原则上不超过1人,学校正职校长(书记)推荐人数严格控制在推荐人员总数的20%以内,专职教研员推荐人数严格控制在推荐人员总数的10%以内等具体要求。

  1.关于取消每年一个单位只能推荐一个人参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名额限制规定。

  原则上每学校(单位)推荐人数不得超过1人,且应在学校(单位)正高级教师岗位空缺数内进行申报和推荐,是充分考虑现阶段国家对正高级教师评审实行总量控制的因素,同时,要求各市推荐人选应在学段、学科、学校(单位)间均衡分布,有利于优质师资在学校间的均衡分布,符合推进中小学均衡优质化发展的目标。此外,职称改革后“评聘结合”,一所学校能评聘的正高级岗位数量有限,学校一年内集中将正高级岗位用完,也可能会对青年教师的专业发展通道带来一定制约,不利于校内教师队伍梯队建设。

  目前,全省各地学校的正高级岗位空缺现象普遍存在,但随着逐步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安排,及时调整我省组织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有关规定,将逐步实现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与岗位设置相符。

  2.关于取消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评审只接受单位推荐的候选人申报参评的规定,允许自荐申报评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即由改革前的“评聘分开”调整为“评聘结合”,是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具体来说,改革前“评聘分开”,可以不受学校岗位数量设置限制,个人自主申报、学校审核申报材料、评委会评审,学校有空岗时,再从已取得职称中的教师中确定聘用人选。这种方式,一方面,由于学校对教师职称申报没有决定权,容易产生评价与使用脱节;另一方面,产生了有相当数量教师取得职称但未能聘用在相应岗位,引起一系列管理矛盾。改革后,“评聘结合”,在学校岗位设置内申报评审,取得职称即能聘用在相应岗位,同时,在申报评审程序上,国家改革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赋予学校对教师申报评审的“决定权”,即须通过学校的考核推荐,才能报评委会评审。为了公正、公平组织学校考核推荐,《评审办法》明确规定具体程序和要求。首先,学校应制定岗位竞争方案,公开校内岗位设置、使用、空缺岗位等情况,以及具体竞岗办法,方案须经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向全校公开;其次,要成立以学校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在听取个人向全校教职工公开述职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再次,在综合考察参加竞聘教师各年度考核情况、师德师风、教学业绩成果,以及推荐委员会推荐意见,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具体推荐人选。

  改革后的考核推荐办法,一方面,充分了发挥学校掌握了解申报人综合表现的优势,实现人才评价与使用有机结合;另一方面,通过学校层面的综合考核,有效扩大了申报人的评价范围和内容,学校考核推荐的重点内容不是专业水平评价,注重的是申报人在师德师风、职业素养、教育教学具体表现等各方面综合评价。考核推荐办法赋予了学校决定推荐的人选,更加有利于落实学校的用人自主权。

  学校考核推荐是此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推荐评审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必经程序,这既是国家改革指导意见的具体工作要求,也符合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经全国范围的改革试点,到全面推开改革的实践证明,学校考核推荐与评审委员会专家评价的有机结合,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更加科学、客观公正。

  3.关于取消任现职以来担任三年班主任以及累计十年班主任工作年限的规定。

  班主任工作是育人工作的最重要载体。按照“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改革思路,《评价标准》对各层级教师职称都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其中,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要求是“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正高级教师职称需要从教以来累计十年,是考虑教师职称由低到高设置了三级、二级、一级、高级和正高级共5个层级的实际,并充分听取学校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建议和教育教学专家论证后确定的,符合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要求任现职(聘用在高级教师岗位)以来担任班主任三年,一方面是要引导教师要将育人工作长期贯穿于职业生涯;另一方面,职称晋升强调评价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为主。从改革实施结果看,科学、合理设置班主任工作年限后,改革前部分教师不愿意担任变成为现在主动要求担任班主任工作,起到了很好政策引导作用,必将有利于提升教育教学管理水平。

  (七)关于拓宽学校职称评审上的自主权,更好地发挥学校在人事管理权上的积极作用(第1635号建议)。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教师职称评审规定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并在《评审办法》规定:教师申报职称评审,学校成立以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申报人校内公开述职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上述措施,赋予学校在教师职称评审“决定权”,有效发挥了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进一步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

  与此同时,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我们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时,已着手研究考虑选取部分规模较大、教学力量较强、人事管理规范的学校试点开展高级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赋予学校更多的教师职称评审管理权。下来,我们将结合组织实施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推进学校自主开展评审的落地工作。

  (八)关于修订完善中职、技校教师评价标准(第1635号建议)。

  根据国家职称制度规定,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属不同系列的职称。教师职称资格条件(水平评价标准)也分别制定。现行中职、技工教师职称评审执行的资格条件分别是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职改办〔1998〕47号),后续还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对两个资格条件进行补充完善,但总体上没有进行根本性的修订。上述资格条件执行以来,对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师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运行近20年后,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现已难于适应要求。

  目前,国家正在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我省也正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其中,按照分类推进各职称系列改革的部署,将于今明两年开展中职、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改革的内容大体包括:一是完善制度体系扩宽发展通道,职称层次增设正高级。二是完善评价标准,以适应实施职业教育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职、技工教师的职业特点,符合中职、技工教师成长规律。完善评价标准将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职业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健全评审机制,确保评价更加科学、合理;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加强评审过程的管理监督,增加评审工作透明度。四是进一步推动评价与使用的有机统一,发挥学校的用人主体作用,体现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的主要体现。五是完善分级管理服务体制,推动教师评审工作重心下移,包括向学校下放评审权等。代表提出的关于“适当降低论文、著作要求,淡化该条件在职称评审中过分被重视这一导向作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一线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关于“通过科学与合理的职称评审制度设计,促进职业学校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关于“拓宽学校职称评审上的自主权”、关于完善可视为班主任工作经历人员范围等建议都很有建设性,我们在制定中职、技工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时将统筹考虑。届时,我们也会通过相关渠道广泛听取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各位代表的建议都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现阶段,我们正指导各地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总结工作,有针对性收集、整理组织实施过程涉及的岗位管理、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机制等各方面的情况,固化改革成果,提炼经验做法,梳理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完善意见。各位代表所提建议为我们下一步修改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了很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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