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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十三届 人大二次会议第181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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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大刚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在职工程师培训学院办学资质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民办职业培训的简要情况

我厅历来高度重视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认真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资本参与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目前,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数量达1390家,年培训能力达到72万人次,成为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

二、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核准和办学资质的审批问题

建议所提的“在职工程师培训学院”,主要任务是开展“在职技能提升培训”按照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粤教策〔20187号)和《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粤教策20188号)规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教育类、职业技能类营利性和非营利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相关工作。因此,职业技能类营利性和非营利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由人社部门审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包括名称核准)相关工作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包括名称核准)相关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建议在职工程师培训学院的审批事宜,按上述规定执行。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人才提供更加优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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