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大刚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在职工程师培训学院办学资质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民办职业培训的简要情况
我厅历来高度重视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认真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资本参与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目前,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数量达1390家,年培训能力达到72万人次,成为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
二、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核准和办学资质的审批问题
建议所提的“在职工程师培训学院”,主要任务是开展“在职技能提升培训”,按照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印发的《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粤教策〔2018〕7号)和《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粤教策〔2018〕8号)规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教育类、职业技能类营利性和非营利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相关工作。”因此,职业技能类营利性和非营利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由人社部门审批;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包括名称核准)相关工作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包括名称核准)相关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建议“在职工程师培训学院”的审批事宜,按上述规定执行。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为人才提供更加优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