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
    

省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 137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6-21
分享:
字体: [大] [中] [小]

   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72号代表建议由我厅主办,经综合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的相关政策规定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规定的人员范围为“现为广东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对于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直接纳入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对于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通过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

   一次性缴费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一次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其身份对应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保时间。一次性缴费基数由申请人在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申报。

   二、关于江门市原国有企业改制后拖欠养老保险费和医保费的情况

    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核实并反馈,该市国有企业改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所有的改制方案均妥善解决原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问题,不存在拖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现象。国企改制后仍有部分留守人员协助处理资产清算等工作。但留守人员属于已按规定遣散,并已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职工,如在企业改制后与新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问题

     对建议中反映的相关人员,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其他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佐证材料,则不符合粤人社发〔2011〕237号或其他补缴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原企业为其补缴没有政策依据。上述相关人员在进入企业重新就业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2016年4月,我省出台《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解决了城乡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和补缴问题。2018年9月,根据国家文件规定,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明确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回到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