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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904号提案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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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案〔201916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904号提案答复的函


江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就业招聘信息中带有院校歧视条款的提案》(第20190904号)收悉。经会省教育厅,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您客观指出并分析了当前就业市场对院校歧视的现象和原因。当前,《就业促进法》总的原则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同时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对违法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消除就业歧视、就业限制,致力于落实《就业促进法》“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精神。一是加大普法执法力度。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高校、人力资源服务、就业人才服务部门的公平就业意识。通过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等,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招聘行为。二是开展人力资源招聘市场日常巡查与举报受理机制,对招聘市场中出现的就业歧视,以及限定毕业院校的就业限制性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您提出的几点建议,我们认为很有建设性,也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对于提出将反院校歧视纳入反就业歧视制度建议,需要通过国家进一步修改完善《就业促进法》和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解决。我们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适时向国家相关部门以及立法机关反映情况,争取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将继续加强人力资源招聘市场行为的规范,及时纠正包括院校限制在内的各类就业限制、歧视行为,树立公平、平等的社会价值观,推动社会阶梯的流动保持应有的公平和正常的途径、律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纪少杰8313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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