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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林晓珊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粤劳人仲案非终字〔2024〕9号)现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结果。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36000元。该案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