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及家属: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六条的规定,因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下落不明超过规定时间、被判刑等原因暂时丧失待遇领取资格,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暂停发放的情形消除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可按规定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为全面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现提醒长期暂停待遇的省直单位退休人员及家属(名单见附件),尽快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办平台或到我局服务窗口办理相关后续业务,业务申办流程及所需材料详见附件。未申报相关业务的,我局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和停发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2〕42号)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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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咨询电话:020-12333(12345)。
特此公告,请互相知照。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