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本级参保单位:
为做好2023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浮动费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7〕16号)规定,我局将于2023年1月起按新浮动周期对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实施费率浮动管理。
二、请各单位于2022年10月15日前根据粤人社规〔2017〕16号的规定,及时核对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期内影响浮动费率的情形,按规定填写《省本级工伤保险支缴率免于考核情况申报表》或《省本级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申报表》,同步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并将以上申报表和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ssbj_duzhimin@gd.gov.cn邮箱。
附件1 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7〕16号).doc
附件2:省本级工伤保险支缴率免于考核情况申报表(2023).doc
附件3:省本级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情况申报表(2023).doc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联 系 人:杜志敏 联系电话:020-3883215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