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办法。各地可会同本级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本地区施工企业建设项目阶段性缓缴范围,通过网上办理、预约办理等形式,简化办理程序,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二、各地要对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施工企业依法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请各地于2022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报省厅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监督局。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