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规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试行办法》(粤人社规〔2020〕46号)。
二、受理哪些情形的举报?
发生在广东省内或与广东省职业年金相关的以下问题:
(一)代理人(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
1、履行职业年金计划管理、监督、考核、风险防控、报告和信息披露、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归集、会计核算、账户转移、账户管理等职责时存在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情况;
2、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
3、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4、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归集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5、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
1、履行选择、监督、更换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运营、投资职业年金基金;待遇支付、风险防控、报告和信息披露等职责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2、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3、不公平对待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公平对待各投资管理人;
4、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5、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6、未按规定提交定期或临时报告等,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向代理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7、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托管人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
1、履行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开设账户、确保基金财产完整独立、划拨基金财产、办理清算或交割、会计核算与估值、报告和信息披露等职责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2、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3、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4、将托管的不同职业年金计划、不同职业年金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5、侵占、挪用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6、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7、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投资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
1、履行投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核算与估值、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防控、报告和信息披露等职责时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2、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3、不公平对待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4、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5、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提示:举报受理范围不包括举报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咨询职业年金法规政策、办理职业年金业务、应通过诉讼或信访解决的事项等。
三、有哪些举报方式?
可以通过电话、邮寄、互联网等方式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通过邮寄的,请注明“职业年金基金监督举报”字样。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禁止捏造事实、诬告诽谤。
举报电话:020-12345
网上举报:https://hrss.gd.gov.cn/hdjlpt
进入页面后,点选“业务投诉”并登录,在“留言内容”目录中勾选“职业年金违法违规”,填写有关信息后提交。
邮寄地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请注明寄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审计处)。(邮政编码:510030)
注: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举报时提供明确的证明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材料或者线索,并留下联系方式。
四、举报后如何进行处理?
收到举报后经核查属实的,将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