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骆红梅(身份证号:431126********1287)
经核查,受送达人于2018年5月20日、2018年11月18日参加全省劳动关系协调员(技师)职业资格考试时提供虚假工作履历。现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我厅对受送达人作出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无效的处理。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处理决定书》,现依法实施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受理信件复议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坑口地铁站B口)。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日
备注:本公告一式两份,第一份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存档,第二份张贴受送达人住所,并同时在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