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1月至8月期间办理退休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参加省直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及退休人员:
根据统一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有关文件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2020年8月明确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6.04%。现对2020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当年办理退休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办理退休业务时间及离退休时间均属于2020年1月至8月期间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
二、重核办法
按照2020年度个人账户利率6.04%,补充计算2020年度个人账户利息,并重核养老金。重核后每月增加的养老金等于补充计算的个人账户利息除以计发月数,并按规定参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
三、发放时间
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我局首次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月起补发,截至2021年2月的补发额于2021年3月发放到账,2021年3月起的养老金标准为重核后标准。
已申报“养老待遇重核”业务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核结果及补发额在“养老待遇重核”业务中一并体现。
个别退休人员因基础数据还需进一步核准,本月对其暂缓重核待遇,待数据核准后再进行重核。
单位和个人可于2021年3月15日后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s://hrss.gd.gov.cn)登录单位或个人社保服务用户查询、下载《2020年度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通知单》和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咨询电话:020-12333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