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规定》(粤人社办〔2013〕383号)等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2021年1月22日举行《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部署,自2021年4月30日各市(含省本级,下同)原行业基准费率政策及标准暂行期结束。为确保此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标准平稳实施,我们研究拟订了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实施办法,作为全省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征缴的政策依据。通过举行本次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为《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更好地科学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政策,确保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持续稳定运行。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公告的发布。
2020年12月2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公告了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参加人的产生方式、报名条件等。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
听证报名截止日期12月31日前,共13名公民(法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现场等方式报名,其中人大代表1人、专家学者2人、律师2人、企业等用人单位代表8人。结合听证报名人的行业特点、专业知识、所持观点等,确定了报名的13名代表参加听证会,符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听证参加人人数由听证组织机关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但不得少于8人”的规定。听证参加人名单于2021年1月4日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告。
(三)召集人、陈述人等听证参加人员的确定。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和“参与拟定行政决策方案的负责人”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等规定,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规定》第七条“我厅组织听证的,由厅领导担任听证主持人,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听证陈述人”的规定,本次听证会召集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周成同志担任,听证陈述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二级调研员张太海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夏季担任。同时,邀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务处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业务部工作人员共2人列席旁听。
(四)听证会举行过程。
2021年1月22日下午15点,经核实,出席听证会人员共有17名,其中听证参加人13名(有1名听证参加人因故请假未出席、以书面形式提交了论证听证意见),符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规定,听证会如期举行。
听证会按照规定议程进行:
1.核实听证会参与人员到场情况、介绍听证人员。
2.宣布听证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事由和事项、内容、依据、理由等。
3.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对有关问题进行回应和交流。
5.听证会结束。
整个听证会历时两个小时。会上气氛热烈,听证参加人发言踊跃,围绕听证内容提出了不少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达到了听证会预期的目的。
三、听证会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理由
听证参加人对《通知》充分发表了意见,均表示赞成出台《通知》。他们认为,出台《通知》是一项深化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改革的政策,在工伤保险为企业阶段减免、下调费率后,平稳有序实施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过渡,是为企业单位办实事、做好事。主要意见建议是:
一是建议加快制定出台《通知》。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提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一项基本社保经办的依据,建议尽快制定出台《通知》,明确有关事项和过渡期,平稳有序推进统一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利于促进经济环境健康发展。
二是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调整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少数听证参加人提出,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叠加疫情冲击,企业生产成本的提高,从更好促进实体经济运行和减少企业缴费成本角度出发,希望全省费率标准适时调整。
四、各方意见建议的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听证意见建议的分析
本次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充分利用听证会赋予的权利,围绕《通知》的有关内容和操作性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分别就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回应,表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客观中肯,将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通知》。各方意见建议分析如下:
一是关于《通知》内容问题。各方一致同意《通知》内容,均认为《通知》有利于平稳有序推进实施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应该抓紧制定出台,早日惠及企业。
二是关于调整有关费率标准问题。部分听证参加人从减轻缴费成本角度出发,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规定,“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通知》拟规定的“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0.2%~1.4%”,是按照上述法规规定要求,比照我省工伤基金运行水平进行测算的,其标准水平是适当的。如果今后我省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有新的变化,那么费率标准也会进行相应调整。在听证会现场,听证陈述人对此问题作了回应,得到听证参加人的理解和认可。
(二)对听证意见建议的处理建议
一是抓紧时间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推进《通知》制定出台。《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我们将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继续修改完善后抓紧报厅办公会议审议、报省司法厅审查,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正式印发实施。
二是认真吸纳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改进工伤保险工作。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完善操作细则指引、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发放的权利义务相统一等方面意见建议,从用人单位和职工角度,对改进工伤保险相关工作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我们将吸纳并改进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更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