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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和复评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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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发挥其示范作用,继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度全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和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

  (一)基本条件。

  1.已被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或中央驻粤、省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发展前景良好。

  2.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3年以上(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可以学校名义申报,学校须明确创业孵化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场地)。

  3.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属非自有物业的,须保证对物业拥有5年以上自主支配权。

  4.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聘任的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5.在孵创业实体30户以上,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以上;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不少于150人。

  6.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孵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

  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创新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以上群体简称重点群体)入驻基地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

  7.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8.创业孵化基地位于粤东西北地区、纯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免租金)或基地入驻的在孵创业实体中有70%以上属于重点群体创业者,基本条件中“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和“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数”这两项指标数可降低20%。

  (二)推荐认定程序。

  1.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照上述基本条件进行筛选并择优推荐,中央驻粤、省直部门(单位)设立具备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我厅提出申请。

  2.我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资料核查、实地复核等审核工作,专家根据《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书面评价指标表》(见附件1)和《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地评价指标表》(见附件2)评分形成评价意见。我厅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家评价意见择优确定全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

  (三)推荐材料要求。

  1.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

  2.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书(附件7)及证明材料。

  (四)推荐工作要求。

  1.推荐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筛选、优中选优的原则,各地推荐名额不超过当地市级基地总数的15%(全省各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数和推荐名额情况表见附件3)。

  2.各地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时间提供材料,没有按要求和时间提供材料的视为自动弃权;推荐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一份)和电子文档请于2019年10月11日前报送省厅创业指导处。

  二、全省示范基地复评

  (一)复评对象。

  2016年确定的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被评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除外,具体复评名单见附件4)

  (二)复评内容。

  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复评对象基本情况和开展工作情况。

  (三)复评程序。

  1.自主申报。复评对象于2019年9月20日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报送《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书》(参照附件7)。

  2.市级评估。由复评对象所在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依照《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指标表》(见附件5)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复评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6),于10月11日前将评估报告及《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书》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创业指导处。

  3.省级评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具体实施。根据复评对象申报内容、市级评估报告及现场抽查结果,专家组对照《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指标表》评分。

  复评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前30%(含)且合格的为优秀,达到认定基本条件的为合格,低于基本条件标准的和不参加复评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须在复评后的下一年再次参加复评,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

  (四)复评工作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市级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要指导复评对象全面准确、如实详尽自主申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复评资格。

  联 系 人:刘丽娜  张 琦

  联系电话:020-83325693  83177824

  传真电话:020-83179025

  邮  箱:gdcyzdc@163.com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28日


附件1-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书面评价指标表.doc

附件2-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地评价指标表.docx

附件4-第一批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名单.doc

附件5-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指标表.docx

附件7-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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