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各技工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做好2017年度技工院校等统计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7〕45号)要求,为做好2017年度我省技工院校综合情况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技工院校综合情况统计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中《技工院校综合情况》(表号:人社统OS1号,见附件1)。该表的报告期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报表结构采用2017年版本,下载地址为:http://www.foresee.com.cn/rbsf.html。请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报表系统SMIS2012软件(下载地址同上)填报,并导出.rdt数据包。
二、技师学院要同时填报《技师学院情况表》(见附件2),报告期同上。
三、各单位要按照人社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认真安排人员填报,按时完成统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和部省属技校请于2017年12月18日前将.rdt数据包、《技工院校综合情况表》和《技师学院情况表》纸质表报至广东省职业技术教研室。市属技校要及时向地级以上市局报送报表,地级以上市局审核后集中报送(含下属技校数据和报表),部省属技校直接报送。
四、请各地级以上市局对本地区技工院校综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职业技术教研室。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546号
联 系 人:吴立波
联系电话:020-83192267
邮 箱:463421911@qq.com
附件:1.技工院校综合情况表
2.技师学院情况表
3.主要指标解释和栏目关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4日
附件3
主要指标解释和栏目关系
(一)人社统OS1号表指标解释。
1.企业办: 本表专指国有企业办学。
2.民办: 本表专指公民个人或民营企(事)业单位办学。
3.技工院校在职教职工人数: 指报告期末技工院校编制内在册教工人数和由学校正式聘用的全职教工人数。
4.兼职教师人数:指报告期末学校所聘请本人有其他职业的校外人员担任任课教师人数。
5.一体化教师:在报告期内同时承担专业理论课教学和生产实习指导的教师或承担理论实习一体化教学的教师。
6.财政性经费:指技工院校从政府财政性经费渠道获得的学校办学经费和学校建设专项经费等。
7.其他经费:包括原统计年报表中学校从公司经费、企业经费等渠道获得的学校办学经费和学校建设专项经费等,以及25项、26项以外的非财政性经费。
8.招生人数:指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招生实到人数。其中:
(1)高级班学生:指技工院校进入高级技工培养阶段的招生实到人数。
(2)技师和预备技师班学生:指技工院校进入技师或预备技师培养阶段的招生实到人数。
9.在校学生人数:指报告期末,技工院校实有在校学生人数。其中,高级班学生、技师和预备技师班学生,指实际进入对应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预备技师培养阶段,接受学制教育的学生数。
10.培训社会人员人数:指报告期内技工院校培训社会人员的人次数。其中:
(1)失业人员:指培训时出具了相应失业证明的人。
(2)劳动预备制人员:指城乡初高中毕业后,未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在就业前参加1-3年职业培训的学员。
11.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技工院校毕业生已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数以及已升学人数。
(二)人社统OS1号表逻辑关系式。
甲栏:(1)=(2)+(3)+(4)+(5)+(6)+(7)+(8)+(9)。
宾栏:(1)≥(2);(1)=(3)+(4)+(5);
(6)≥(7);(6)≥(8);(6)≥(9);
(6)≥(10)+(14);(9)≥(19);
(10)≥(11)+(12)+(13);
(14)≥(15)+(16)+(17)+(18)+(19);
(20)≤(10)+(14)(21)≥(22)+ (23);
(24)=(25)+(26)+(27);(28)≤(1);
(29)≥(30)+(31);(29)≥(32); (34)≥(35);
(34)≥(36)+(37);(34)≥(38);(34)≥(40);
(40)≥(41)+(42);(40)≥(43);
(40)≥(44)+(45)+(46)+(47);
(40)≥(48);(41)≥(49);(42)≥(50);
(48)≥(49)+(50);(51)≥(52);
(51)≥(53)+(54)+(55)+(56)+(57);
(51)≥(58);(58)≥(59)+(60)+(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