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
为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树立示范典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等规定,以及省政府2017年相关工作部署,省厅组织开展2017年度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二)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租用场地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
(三)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四)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3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2年年均不少于150个,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五)已被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市级(市级示范性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省具有示范性。
(六)在开展大学生、返乡创业人员等群体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优先推荐。
二、推荐认定程序
(一)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照上述基本条件进行筛选并择优推荐;
(二)我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资料核查、实地复核等程序确定拟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示范基地,并按规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示范基地推荐材料要求
(一)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
(二)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三)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和绩效情况说明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2.《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中填写内容和数据逐项的佐证材料;
3.基地建设、管理服务制度建立和日常管理(包括管理制度、准入制度、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等)、服务能力(包括具备哪些基本服务、特色服务,提供各类服务台账,如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情况)、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四)推荐的示范基地照片。
四、工作要求
(一)评审认定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是省政府2017年度民生实事内容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负责部门,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为扩大参与,保障质量,各地要积极开展宣传发动,指导具备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积极申报,把推荐过程作为掌握本地区孵化基地情况、主动对接服务、加强示范培育的过程。珠三角(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中山、东莞、惠州、江门、肇庆)每市推荐上报基地数量不少于2个,粤东西北每市推荐上报数量不少于1个。
(三)各地要对申报单位的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上报材料完整、真实。推荐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请于2017年8月3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联 系 人:俞剑峰,刘丽娜
联系电话:020-83398570,020-83194738
邮 箱:jycjc505@163.com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