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司法厅关于暂行试行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劳社〔2008〕19号)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届满将自动失效。因相关政策需继续实施,2023年4月26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重新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粤人社规〔2023〕9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的现行规定删除其中机构评审的内容,删除已经宣布失效的辅助器具内容,其余实体内容不变。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范围
我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仅限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范围内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关于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管理
各康复协议机构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其所能提供的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康复服务项目需经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评估核准后方可按此标准执行。
三、关于项目支付标准浮动
在省级工伤康复专科医疗机构开展的工伤康复服务支付标准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上浮10%。
四、关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
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项目及标准是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号)规定的项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