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粤人社规〔2023〕7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现将《办法(修订)》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预防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7〕13号)、《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广东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
二、《办法(修订)》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建立了社会工伤保险制度,通过依法筹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从而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职工的“保命钱”,是实现“伤有所助”的重要基础,必须要确保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作为工伤保险专项经费进行管理。
2017年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但随着工伤保险法规的修订及工作实践的发展,省级统筹改革的实施,该《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应及时修改完善。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能,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安全,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在紧密结合广东实际、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省组织修订了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修订)》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了专项经费使用项目,厘清了使用边界,明确了使用要求,完善了预算和使用程序,强化了监督管理,使我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更加有法可依,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办法(修订)》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规定或者修订:
(一)明确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为确保基金规范支出划定底线。《办法(修订)》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总体精神和规定要求保持一致,与2019年后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省级统筹实施方案、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预防项目管理办法等方面具体规定相统一、相衔接,修改、调整与上位法、法规、政策及表述等不相一致的条款。如修订第三条工伤预防费使用主体,增加“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
(二)完善了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为经费使用提供了详实依据。《办法(修订)》吸取工作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回应工作实践需求,注重解决地市困难,完善了经费使用范围。如第五条至第七条经费使用范围,工伤预防费按国家规定只能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和培训支出,删除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考虑国家要求对工伤档案50年的管理期限,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项目中增加可以用于档案管理费用和对案例分析评估论证的会议经费支出,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认定档案管理安全性,提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
(三)完善了专项经费使用程序,为规范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为适应2019年省级统筹改革要求,《办法(修订)》根据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省级统筹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预算等程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办法(修订)》根据国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工伤预防管理办法规定,完善了三项专项经费使用和审核支付的程序,强调据实列支、预决算编制管理,同时按财务部门要求删除清算规定,并调整了个别规范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