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9年5月,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5号,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实施3年多。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多份文件,对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今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支出不再纳入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精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来源衔接,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完善,形成《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共九个部分,包括:总则,借款人对象范围,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担保基金管理,贴息支出管理,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部门职责和监督检,附则。有关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做好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的政策衔接。落实人社部发〔2022〕23号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在《管理办法(修订稿)》明确强调失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对原《管理办法》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等内容进行删除。同时,做好政策衔接,明确原来已经划转形成的担保基金,按照修订后的办法使用管理。
(二)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调整机制。允许地市在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不超过5倍的条件下(即担保基金规模不低于所承担贷款责任余额的20%),可适当调整担保基金规模,具体调整额度由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同级政府同意,所释放出的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进一步提高担保基金资金效率。
(三)调整部分政策标准。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标准修订借款人范围和条件、贷款额度和利率等。个人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捆绑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5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其中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同时,对标国家政策规定,将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由我省现行的3年调整为2年。
(四)对执行标准和经办流程等进行完善。一是统一规范名词概念表述。如对返乡创业人员、脱贫人口、社会组织、小微企业等概念名词作统一规范,并明确有关群体定义及证明材料清单的执行标准。二是完善部分业务流程。如明确贷款展期的申请流程,简化担保审核流程、贴息申请流程等。三是强化监管责任。细化大数据比对等监管方式,明确经办银行对贷款用途的贷后管理责任。
三、新旧政策怎样衔接?
为确保政策衔接序性,《管理办法(修订稿)》明确对涉及调整的政策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进行处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