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9年10月17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原省扶贫办(现省乡村振兴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印发了《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9〕3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两年来,在全省范围内共评选了35家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对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现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暂行办法》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并与现行政策有效衔接,现在保持《暂行办法》原有框架结构以及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资格管理基本稳定基础上,起草新的《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5部分内容。第一章是认定范围,主要是明确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的认定条件。第二章是认定程序,主要是明确受理时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和评审流程。第三章是资格管理,主要是明确退出机制。第四章是奖补措施,主要是明确省的奖补标准和所需资金来源。第五章是附则,主要是明确各地市参照制定市(区、县)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细则,并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时效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主要特点
一是实施基础扎实。2019年我省在全国首创出台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暂行办法,已实施2年,各地已熟悉其认定流程。《办法》总体保持了《暂行办法》原有框架结构以及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资格管理基本稳定。二是注重政策衔接。《办法》的制定,既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又参考了最新的现行政策文件,使之更加完善且易于操作;有效期设为2025年12月31日,与国家和省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政策配套衔接。三是表述精准清晰。《办法》根据最新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表述进行更新,使之更为精确、符合当前情况。如: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改为“脱贫人口”,“就业扶贫基地”改为“就业帮扶基地”,“扶贫部门”改为“乡村振兴部门”;将政策范围聚焦为本省和帮扶协作的广西、贵州、西藏、新疆4省区,等等。四是兼顾可操作性。《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吸纳了各方意见,尤其是各地人社部门的意见,对认定流程进行完善。例如,完善了申报材料,增加了“近6个月脱贫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通过缴费记录可以查看企业员工的实际缴费基数,体现了公平性和差异性;明确复核检验程序,在基地被认定后的第二个年度,由地市人社部门会同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进行复评检验,等等。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