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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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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4日,《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办法》自2021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06年10月,原广东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沿用至今已有15年之久。近年来,随着就业服务的技术手段不断升级,方式理念不断优化,原办法中有关规定已与国家和省的要求或政策相冲突,与基层的实际工作相脱节,亟需修订完善。今年7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在系统开展政策研究、深入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和开展数据对接实操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我厅启动办法修订,形成了此次的《办法》。    

       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34条,包括总则、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服务管理、附则5个章节。此次修订,聚焦从四个方面改造就业失业登记业务,为推进就业实名制以及做实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统计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是登记载体通用化。过去,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需要依托纸质版《就业创业证》记载,既有额外的持证成本,也影响了社保和就业信息互通。为此,《办法》提出,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等的主要凭证,实现就业与社保业务一卡通办,从而打通就业和社保业务的底层逻辑。

       二是登记方式无感化。过去,就业失业登记是相对独立的业务,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专门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办理,大多数单位或劳动者因嫌麻烦而不办理。为此,《办法》明确提出,将用人单位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增减员登记,视同办理或注销就业登记,在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的同时,就相当于无感化办理了就业登记,实现从“要你办”到“替你办”的服务理念转变。

       三是登记受理全域化。过去,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需要先找到负责受理的机构,往往一名劳动者只能到户籍地或就业地的一个特定机构办理。为此,《办法》明确提出,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全省通办和线上线下通办,即劳动者可以到全省范围内县级以下任意一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下办理,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的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络渠道线上办理,让有登记意愿的劳动者随时随地可以登记。

       四是登记服务一体化。过去,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关联不强,大部分登记失业人员未享受应有的就业服务,导致失业人员主动办理失业登记的意愿不强,城镇登记失业率偏低。为此,《办法》明确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后主动联系,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培训推介等分级分类服务,同时此后每月要进行定期跟踪调查,并将提供服务情况全程记录在案。通过完善跟踪服务机制,让登记失业劳动者切实感受到失业后有帮扶有政策有服务,逐步形成失业后早登记早就业的习惯理念。

        三、哪些机构可以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办法》第五条明确具体业务经办机构:一是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业务经办;二是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可以负责残疾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三是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平台)或社会力量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业务。

       四、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何时投入使用?

        《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全省建立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数据动态管理,统一提供本省就业和失业信息数据的维护、查询、比对、分析、储存、备份以及接口等服务。目前管理平台还在建设中,在管理平台上线前,《办法》部分条款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地区,可以暂按原关于就业失业登记的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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