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现解读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和原因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维护我省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资关系和谐稳定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我省企业和异地从业人员多,劳动关系主体构成多元,企业用工形式和分配方式多样,劳动者利益诉求及其表达方式日渐多元,以欠薪为主的劳资纠纷案件长期处于高发多发态势。加上近年来我省经济增速放缓,企业转型升级压力增大,因关停并转迁问题引发的劳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不断上升,特别是建设领域欠薪案件仍是重头。随着国家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条例》部分内容亟待修改。
近年来,全省人社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劳资纠纷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治理欠薪和欠保,突出预防企业解散、倒闭引发的群体性劳资纠纷,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确保劳资纠纷总体稳中有降、不发生重大恶性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出台了《广东省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措施,实施效果较好,应当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通过立法规范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我省每年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位居全国各省市前列。去年全省人社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692宗,公安机关立案 466宗。由于立法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机关和人社部门对涉嫌欠薪犯罪案件的立案条件理解不一,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针对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屡禁不止以及欠薪逃匿违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等重点问题,本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订着重在三个方面加强了管理手段和惩戒措施。
(一)重点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等作出规范。一是建立用工实名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以及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和用工管理台账等作出规定。二是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人工费和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足额拨付,以及专户资金管理等作出规定。三是强化落实建设资金。对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提交和审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等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未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的,规定依法不予批准。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对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设置5万至10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五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在一年内出台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具体办法。
(二)完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力争欠薪企业“一处违法,处处难行”。为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惩戒力度,条例修订对建立欠薪单位黑名单制度、失信记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制度,以及限制享受政府支持和优惠政策等内容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对其予以严格限制。
(三)加大对欠薪逃匿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是规定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程序。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二是规定了人社部门迅速介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企业老板欠薪逃匿或者转移财产时,劳动者上个月工资和当月的工资发放往往还未到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依据原有的规定,不能认定为逾期未支付,无法认定为拖欠工资,延误了打击犯罪和追讨工资的时间。为了堵住法律漏洞,这次修订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前,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义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当即责令其限期支付。其仍不支付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可以迅速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文件:https://hrss.gd.gov.cn/zcfg/zcfgk/content/post_12963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