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如民办学校、行业协会等),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
1.免征适用对象。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月至6月共5个月的单位缴费。
2.减半征收适用对象。对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月至4月共3个月的单位缴费。
3.不属减免范围的对象。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在此次减免社保费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在此次减免社保费范围。
4.疫情期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参照执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登记成立并参保的企业单位,包括在“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之中。其享受减免政策的月份,为参保登记之月到2020年6月;不足3个月或5个月的,不顺延。
5.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即在此期间补缴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或趸缴减免政策期之后的社保费,均不属减免政策范围。
6.2020年2月至6月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由社保费征收机构在核定缴费时直接予以减免,不需申请。
例:某建筑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属于中型企业,该建筑工程项目从2020年2月1日计划施工至2021年1月31日,按政策计算应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10万元。由于其属于减免期内新开工建设项目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型企业,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政策,覆盖的减免期为5个月共151天,则该项目可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4.13万元=10万元×(阶段减免期151天/计划施工期366天)×100%,即只实际需缴5.87万元。
二、企业类型划分
1.关于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分。由社保费征收机构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按上述规则未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均列入中小微企业。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例:如某工业类型企业,从业人数为1000人,且营业收入超过4亿元,按国统字〔2017〕213号的划分标准,该企业将划入大型企业名单;如果该企业从业人数或营业收入两个指标其中一个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比如人数少于1000人,或营收入低于4亿元,则下划一档,即为中小微企业。
大型企业划分标准
2.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已为其职工同时参加三个险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仅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不在本次减免政策的覆盖范围。
3.关于用人单位总部与其分支机构企业类型划分。对于用人单位总部与其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如何划分问题,人社厅发〔2020〕18号规定,各地要按人社部发〔2020〕11号文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即公司总部与其分支机构在企业类型划分上,要严格按分支机构是否为独立法人进行相应划分。
假定集团甲,总部在广州,总部为独立法人单位,分布在其他20个市的分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且已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保,在单位类型划分上,按21个独立法人单位进行企业类型划分为21个单位。假定集团公司乙,总部在广州,为独立法人单位,在其他20个市的分支机构均不是独立法人单位,没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保,则整个集团公司乙(包括分支机构在内),均按在集团公司企业类型分类,为1个单位。
三、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与延缴及缓缴政策的关系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粤府〔2020〕12号文和粤人社函〔2020〕24号文的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
也就是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可与延缓政策和缓缴政策叠加使用。三者的关系主要为:
1.阶段性减免。政策依据为人社部发〔2020〕11号文,减半征收时间为2月至4月,免征收时间为2月至6月。执行时间已明确,执行对象是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无需申请,由社保费征收部门划分类型并按相应的类型享受减免政策。
2.延缴。政策依据为人社厅明电〔2020〕7号、粤府〔2020〕12号文、粤人社函〔2020〕24号。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个人无法按时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及城乡居民无法按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延期缴费无需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正常办理缴费的均视作延缴处理。
3.缓缴。政策依据为《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对象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需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人社厅发〔2020〕18号文明确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例:假设疫情在5月份解除,某大型企业在2月至4月享受减半征收,减半征收后的应缴额及5月份的应缴额,可延到8月份缴纳。但该企业因各种原因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可在7月份申请缓缴,经批准,8月至12月可缓缴。
四、业务申报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原缴费账户。
五、待遇发放
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发放。主要为:
1.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对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例:某企业职工,2020年4月达到退休年龄,从2020年2月至4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为197个月,2020年4月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其197个月的缴费情况给予核定养老待遇,并于5月份按月发放。假定该职工2020年6月底补缴2月-4月的应缴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其200个月的缴费情况给予重新核定养老待遇,从7月按重新核定后的标准发放养老金,并补发5、6月份的待遇差(重核养老金与初次核定养老金的待遇差)。
2.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即按照正常参保缴费状态办理。
例:某小型企业为2020年2月15日新入职的甲于2月20日办理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政策。3月20日甲在工厂搬运货物被砸伤,虽然在此期间并没有缴工伤保险费,但可视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正常支付甲的工伤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实施阶段性减免期间参保职工不受影响,仍然可正常享受失业保险权益。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调整相关办理方法,按规定正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企业减免费期间职工正常缴费的时间,以及企业延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
六、基金保障
经测算,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延缴社保费,通过统筹调拨使用现有累计结余基金,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均在可承受范围内。各地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支持省里的统一安排。
对于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省里按照保障发放、足额调拨的原则,加大省级统筹基金的调拨安排力度,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对于失业保险,各地要及时使用累计结余基金弥补减免缴费政策实施期间形成的基金缺口,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各项支出按时足额支付。
政策原文请点击此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