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保障国家和省稳就业政策平稳落实及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实施。该通知主要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进行了调整完善。为做好我省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调整完善政策内容
(一)调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
我省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即按该企业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乘以6个月予以返还;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即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
解读:为推进我省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符合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即受影响企业)的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由“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调整为《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各地应在留足2018年度基金支出2倍储备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受影响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等实际,合理选择执行的返还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返还资金总额不超过本地失业保险基金扣除2018年度基金支出2倍后的结余。
解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规定“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我省失业保险为市级统筹,因此要求各地应在留足2018年度基金支出2倍储备的前提下开展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二)完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
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受影响企业在具备粤人社规〔2019〕12号文条件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与本企业2018年平均参保人数相比,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企业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
解读:国发〔2018〕39号文规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失业保险费,粤人社规〔2019〕12号文所规定的裁员率为2018年的裁员率,无法衡量企业2019年不裁员或少裁员情况,地市在经办过程中,部分企业2019年参保人数与2018年平均参保人数相比大幅减小、企业岗位流失严重,与国发〔2018〕39号、人社部发〔2019〕23号文的稳定岗位精神不符合,因此增加了企业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的条件。
2.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解读:人社部发〔2019〕23号文规定“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还需符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认定标准,并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因此要求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受影响企业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三)规范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
1.劳务派遣企业不得申请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可继续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劳务派遣企业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要提供与用工单位达成的稳岗补贴资金归属协议,劳务派遣企业不提供与用工单位达成的资金归属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受理其返还申请。
解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关于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对象的规定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我省关于受影响企业认定的办法规定为“‘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或‘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出口额或进口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劳务派遣企业因不具备直接的生产经营性且无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出口额或进口额,故明确劳务派遣企业不得申请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稳岗补贴是普惠性的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失业司便函〔2015〕10号)将稳岗补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审计整改要求,对劳务派遣企业按《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明确提出“劳务派遣企业要提供与用工单位达成的资金归属协议”的要求。
2.符合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但按粤人社发〔2015〕54号文申请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参保企业,可选择退回稳岗补贴,申请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解读:受影响企业认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些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后才符合受影响企业认定条件认定为受影响企业,人社部发〔2019〕23号、粤人社规〔2019〕12号文均规定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和稳岗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由于两项支出科目不一样(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为保障企业权益,因此规定“符合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但按粤人社发〔2015〕54号申请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参保企业,可选择退回稳岗补贴,申请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二、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是国家、省促进就业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风险防范意识,要结合经济发展形势,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测算,坚持严把政策,严格条件标准,全力推进实施,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见效。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留存完整的审批档案,建立审核通过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台账,并及时将核发情况抄送社保经办机构,共同掌握可用基金使用情况,加强基金风险控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为防范骗取补贴行为,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必须由企业自行办理,人社部门不受理委托代办的申请。
解读:主要是对各地从落实责任、保障基金安全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时为防范骗取补贴行为,规定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必须由企业自行办理。
各地在本通知印发前按粤人社规〔2019〕12号文已发放到账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有效,在本通知印发后尚未返还的,按当地确定的标准予以返还。
解读:本通知对粤人社规〔2019〕12文号进行了补充完善,为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衔接,作出此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并对政策调整前后衔接作出规定。
解读:粤人社规〔2019〕12号文有效期至2020年底,本通知与之保持一致。
政策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