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保成本,减轻企业负担,2019年8月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该办法主要是对《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关于实施浮动费率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为做好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工作,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从2019年10月1日起,对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用人单位每年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与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之积。
本办法是对粤人社发〔2013〕13号开展用人单位浮动费率试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用人单位费率计算方法与粤人社发〔2013〕13号保持一致,即用人单位费率为缴费系数乘以基准费率之积。
(二)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0.8%计算。
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规定,我省执行失业保险费率1%标准,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为0.8%,个人费率为0.2%,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的市,基准费率按照全省统一的用人单位费率0.8%执行。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三)缴费系数档次。
为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成本,本办法对粤人社发〔2013〕13号关于缴费系数档次进行了调整,对一定时期不减员或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将缴费系数由0.6、0.8、1三个档次调整为0.4、0.6、1三个档次执行。
(四)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地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6计算。
粤人社发〔2013〕13号规定“用人单位在同一统筹地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0.8计算”,即执行第二档系数。本办法与粤人社发〔2013〕13号精神保持一致,也相应的将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调整为按0.6计算。
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上年度基金支出2倍的统筹地区,实施浮动费率制度不受年度基金收支赤字的限制。有中止实施浮动费率前置条件的市一律取消浮动费率中止实施的条件。
我省自2013年试点实施用人单位浮动费率试点以来,至2018年全省实施用人单位浮动费率,该政策已从试点逐步走向成熟。为贯彻国务院减税降费的部署,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大及可支付能力较强的实际,各地凡2018年底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上年度基金支出2倍的都应执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三、有效期至2020年12月底。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底,即基准费率相关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故本办法与其有效期保持一致。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