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
(一)逐步完善惠民、便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
1.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要切实做好我市统筹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外来农民工就业的服务工作,将农民工工作纳入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总体规划,打破城乡界限,统一服务标准,为农民工提供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2.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全覆盖。按照重心下沉、服务前移的原则,将公共就业服务项目进行资源整合、流程再造,推行公共就业服务经办项目下沉和网上经办,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流程化繁为简。
3.进一步畅通就业信息渠道,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等服务。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一支就业信息员队伍,及时传递各类就业信息。
4.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与流动人口管理社区工作站要加强协调配合,将流动人口登记管理与就业实名制登记管理结合起来,做到动态管理、服务到人。
5.农民工失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
6.以就业援助为重点,不断完善就业援助机制,开展就业援助巡回服务,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下乡上山、进村入组,帮助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二)搭建更为广阔的区域劳务协作平台,共享区域就业信息资源。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泛珠三角劳务协作”等跨省劳务协作机制,巩固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力市场份额,开拓西部成建制劳务输出渠道,积极扩展海外劳务市场。
2.加快实现省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共享,积极推进省际和省内远程见工系统建设,2010年与省内5个城市建立远程见工系统工作站。
3.完善各区(市)县之间缔结劳务对子的合作形式,中心城区与二、三圈层区(市)县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农民工有序流动,形成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新格局。
4.探索组建劳务派遣组织,培养规范化的劳务经纪人队伍,适应各类用人单位用工需要,帮助农民工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全面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成效
(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优化农民工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
1.鼓励劳动保障、教育、建设、农业、安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以及企业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实施培训就业行动计划,发放就业培训券。
2.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责任。将企业税前可提取的教育经费是否用于组织本单位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新招录农民工岗前培训,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3.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培训制度,特别是对专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培养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4.着力抓好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初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从源头上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需要。
(二)重点抓好中高级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就业层次。
1.充分发挥市技师学院、技师学院分院和各级就业训练中心的优势,积极开展以技师培训为龙头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2.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组织用人单位、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大力开展农民工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工提高技能和稳定就业。
3.鼓励、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农民工开展技能鉴定。
4.对获得中高级技能证书的农民工,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优先介绍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中高级技能人才工资福利激励机制。
(三)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城乡一体的补贴政策,切实增强培训实效,提升农民工的就业层次。
三、进一步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一)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监督和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积极推进建立多部门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常规机制,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农民工公寓。鼓励、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农民工公寓建设和管理,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建设管理格局。农民工公寓建设要统筹考虑农民工的生活居住需求、企业的生产经营需求和投资方的物业管理需求,力求公寓建设既适宜生活居住,又方便就业工作。
(五)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费用减免、弱势救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深入开展农民工综合保险工作
(一)做好综合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同时制定综合社会保险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转接的转移接续办法。
(二)加强参保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稽核有关规定,加大参保稽核力度,对用人单位进行稽核审计,督促用人单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把农民工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和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抓好落实。
(二)完善农民工工作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劳动保障、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信息统计联审制度和定期调查制度,建立农民工个人信息资料库,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三)强化对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服务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爱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设立公共服务点、举办知识讲座、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各类农民工主题活动、印发相关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农民工工作深入开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