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该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将进入法制化监管新时期。《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有利于国资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利于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有利于规范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有利于规范改制企业运作。当前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正进入攻坚阶段,企业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面临的法律风险亟待防范,切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着力化解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事前法律风险,是我市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必要性
汕头市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按照不同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角度看,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应当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经济行为如改制、并购、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贷款、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
加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是我市国有企业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市国有企业是特区国民经济的支柱,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取得进展,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逐步规范,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有力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但是,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有待进一步加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还存在一定的隐患。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加快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法律风险意识,切实提高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保障国有资产运营安全。
二、国有企业资产运营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合同管理不严格。一是有的企业领导不重视合同管理,对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认识不足,只管签订合同,不注意细致审查合同条款,等到打官司才意识到合同条款的重要性;二是有部分市属一级企业擅自为属下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其签订的还款合同违约,导致担保企业被涉讼案件牵连;三是有的企业合同管理与业务操作没有形成有效的协作和监督关系,导致业务操作与合同管理脱节;四是有的企业在合同管理上经验和能力不足,没有一套严密的规章制度,随意性大,各个环节没有明确职责设定,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二)经济行为不规范。一是有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拟将其产权不清晰的资产进行处置还债;二是有的股份公司拟将国有小股东的国有资产作为股份公司向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其贷款方式存在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风险;三是有些企业没有办理国有产权登记证,其占有的资产界定,存在缺乏资产性质确认依据的风险;四是有的企业其资产重组存在“一女嫁多夫”的法律风险。
(三)厂务和人力资源管理不规范。一是有的企业没有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厂务公开制度,存在侵害职工基本权益的风险;二是有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对擅自脱离岗位的员工,没有及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措施,当企业实施改制时,就产生劳资及补偿金纠纷;三是有的企业产品开发,缺乏建立保密制度,导致有些产品技术专利流向私营企业,使企业的产品存在被克隆的风险。
(四)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一是有的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其法人代表既当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又兼下属企业的法人代表,存在职责不清,权责不明带来的风险;二是有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企业的一切事务仍由企业的法人代表说了算,存在决策失误的风险。
三、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化解企业资产运营风险的对策
(一)规范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一是明确合同管理的工作重点,企业主管公司要按照合同性质和合同标的明确集团层面的合同管理重点;二是各企业主管公司要建立和完善以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让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审查、订立、变更、履行情况检查、纠纷处理等过程;三是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合同管理为重点的规章制度,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建立经济合同台账、合同档案资料存查库;四是要建立执行法制建设业绩考核制度和法律纠纷责任追究制度,着力化解合同纠纷引发的法律风险。
(二)依法规范企业经济行为。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公司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证,为企业产权转让、变更提供依据;二是企业处置资产,其前提条件产权必须清晰,并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方可通过产权市场进行挂牌交易;三是国有企业股东为股份公司提供贷款抵押物,其经济行为和还贷能力必须通过论证,其贷款合同必须经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书,以避免企业违约承担法律责任;四是企业实施改制,进行资产重组,既要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三)规范企业的厂务和人力资源管理。一是市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其法人离任审计结果及改制资产评估结果,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公示;二是停产半停生产的企业,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员工,要及时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通知其本人理顺劳动关系,避免企业实施改制时,产生法律纠纷及增加改革成本;三是市属国有企业要按规定建立保密制度,强化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企业技术专利的管理工作,着力化解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的风险。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着力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一是未经国资部门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二是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三是未经国资部门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四是要鼓励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公司董事、监事,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来源:汕头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