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1999-00049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9-06-24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1999〕58号 发布日期: 1999-06-24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6-24  浏览次数:-
粤府办[1999]58号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
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国 办发〔1999〕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从1996年开展勘定省、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工作以来,各级政府 对这项工作普遍重视,措施有力,行动迅速,勘界任务完成得较好。至今年5月 底止,省界任务完成了 85.9%,市界完成 84.2%,县级界线勘定 82. 2%,乡镇界线勘定52%,维护了边界地区稳定。但是,我省的勘界工作还相 当艰巨,有少数地方对勘界工作不够重视,有的经费不落实,有的双方协调不够, 影响了勘界工作进度。今年是勘界工作的攻坚年,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的要求, 确保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勘界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一并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勘界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对勘界工作负主要责任, 要经常检查、过问勘界工作,帮助解决勘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保证勘界工作的 正常开展。容易发生边界争议的热点地区,毗邻有关市、县政府要建立联络制度, 及时沟通、联系;发生边界争议纠纷时,有关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要直接见面, 迅速协商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二、加大调处工作力度。勘界工作重点是解决边界争议点,各地应根据年度 工作要求,列出解决边界争议点的时间表,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 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在边界争议点未划定之前,要积极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 思想工作,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防止发生新的矛盾。   三、做好勘界后续管理工作。各级勘界部门在界线走向划定后,要及时转向 对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埋桩测绘、资料汇总、上报审批等工作, 实现依法治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自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起在全国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以 下简称勘界)以来,各地对这项工作普遍重视,措施得力,行动较快,截止19 98年底,全国省界任务已完成64%,县界任务完成了73%,已经勘界的边 界地区未再发生过争议。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行动较慢, 个别省至今未勘定一条省级界线,影响了整个勘界工作的开展。近来,没有勘界 的一些地区特别是西北部分地区经常发生争议纠纷,有的甚至引发大规模械斗,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确保在20 00年底以前完成勘界工作任务,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全面勘界是关系到社会稳定、 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的一件大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 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勘界工作和保持边界地区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 建立责任制,各级政府主管负责人对维护边界地区稳定负有主要责任,要及时研 究和解决勘界工作和涉及边界地区稳定的问题。容易发生边界争议的“热点”地 区,毗邻两省(自治区)政府要建立联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争议纠纷;已经发生边界争议纠纷的地区,毗邻两省(自治区)政府主管 负责人要直接见面,迅速协商处理,平息纠纷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切不可推 诿、扯皮或放任不管。   二、要加大勘界工作力度,抓紧做好勘界工作。国务院部署的全面勘界工作 任务,必须确保在2000年以前完成。各级政府特别是勘界进度较慢的地方政 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充实力量,抓紧今、明两年的时间,完成上级下达的勘界任 务。要把勘界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工作年终考核目标,各级政府主管负责人对 勘界工作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过问勘 界工作,及时解决勘界所需人财物问题。已经完成勘界任务的地区,各级政府要 及时转向对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实现依法治界。   三、要严肃勘界纪律,严格遵守勘界法规和政策。已经划定的边界,即为法 定界线,双方要严格遵守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尚未划定 的边界特别是有争议的边界,要维持1995年底边界现状,任何一方不得向争 议地区迁移居民、设置政权组织和管理机构;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聚众闹事、 挑起事端、械斗伤人;严禁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主管负责人的主 要责任,有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地的勘界 工作。对勘界进度慢的地区特别是西北部分地区,民政部要重点加强指导,督促 有关省(自治区)抓紧勘界,尽快处理边界争议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互联 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