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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1999-00041 分类: 科技、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9-05-14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1999〕46号 发布日期: 199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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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5-14  浏览次数:-

粤府办[199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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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
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

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在我省的科研机构,按国家主管部门

批准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下放地方管理的,由省科委牵头,会同省编办、经委、

财政厅、工商局等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接收方案,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 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中编办《关于国家经 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组织实施。   为搞好这项改革工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 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以高度的政治责 任感支持改革并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国家经贸委和10个国家局要负起责任,把 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特别是要认真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分流人员的安 置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 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科技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编办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在 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如独立于企业外运行的科研机构过多; 条块分割导致机构和专业重复,力量分散;尚未建立起“开放、流动、竞争、协 作”的机制,内部缺乏活力;投入强度低且分散,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少; 与企业技术开发结合少、成果转化难等。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要求,对这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现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内 贸局、煤炭局、机械局、冶金局、石化局、轻工局、纺织局、建材局、烟草局、 有色金属局等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 见:   一、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进行改革,是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这次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推进科技与 经济紧密结合为目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速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 建设。通过改革,推动科研院所转制,进入市场,增强科研院所活力,促进科技 成果的产业化,为国家和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二、这些科研机构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转变成企 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转为中介机构等。鼓励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 经国家批准继续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科研机构,也要引进企业运行机制。按 照属地化原则,这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原则上由地方管理。科研机构转制 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整个改革工作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在转 制的过渡期内,日常管理工作以国家经贸委和10个国家局为主。   三、对转制的科研机构,给予以下优惠政策:(一)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 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 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二)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待 遇。(三)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 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由国家经贸委和有关 国家局商国家计委确定投资基数,给予适当支持。 (五)赋予外贸进出口权。 (六)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 (七)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四、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也要加快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减人增效,优 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益,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机制,增强 技术创新能力,多出人才,多出成果。   五、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以及国家计委、财政 部、外经贸部、中编办、税务总局、工商局等部门,研究提出10个国家局所属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少数大型科技型企业及科研机构的 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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