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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22-06-08 09:42:28 来源 : 江门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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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202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


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本文有删减)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及《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深化实施今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

  (一)严格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密切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的留抵退税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3.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2022年至2024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4.各县(市、区)、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主管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

  5.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力度,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资金外,2022年8月底前未分配下达的当年预算资金,以及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当年安排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强单位实有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将存量资金清理上缴财政。

  6.强化库款监测,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将支持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7.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直达机制,将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直达资金管理,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实施专项调拨。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8.加快2022年已下达我市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节奏,在2022年6月底前全部发行完毕。按照2022年专项债券在2022年8月底前基本支出完毕的要求,加大专项债券支出,已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2022年6月底前力争全部开工。

  9.加强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分地区分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每月通报专项债券支出使用情况;每半月集中研究调度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问题,推进项目加快建设。

  10.对确因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致短期内难以推进建设或债券资金需求少于预期等原因形成资金闲置的项目,将闲置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对专项债支出进度慢、使用效益差的县(市、区),按未实际支出额度的一定比例收回,按程序调整至使用管理好、有效需求多的县(市、区)。

  11.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

  12.密切跟进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在现有符合发债条件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围绕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一批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尤其加强符合条件的资本金债券项目谋划,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13.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2年新增的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在省按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0.5%补助,单个融资担保机构我市最高补助20万元。

  14.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降费补助,对2022年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省融资再担保机构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对实际代偿损失的20%给予补偿,对再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单个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5.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我市“政银保”业务。进一步扩大“政银保”融资项目风险补偿资金池,增加合作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6.落实省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政策,支持更多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17.充分利用好省农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放大支农助农效应。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对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费率不超过0.8%的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确保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

  18.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缴纳保费金额的10%给予补助。推动超1000家上年度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免费享受小微专项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服务所支付的资信调查费、资信报告费等给予50%的补助支持。拓展产业链承保,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融资产品,努力提升短期险保单融资增信保额。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9.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推动招标人按规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鼓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进行合法分包。

  20.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21.落实国家和省要求,将采购项目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财政部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六)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22.落实国家和省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

  23.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

  24.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且累计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费款所属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3月期间)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所属期企业养老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的5%给予补贴,每户不超过5万元。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5.简化社保费缓缴办理流程,按照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困难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实现缓缴“即申即享”。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6.优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此前已按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

  27.落实国家和省政策,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28.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29.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的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全年培训文化旅游、餐饮住宿、商务服务、批发零售、演艺等从业人员不少于5000人次。

  二、货币金融政策

  (八)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续还本付息。

  30.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办理延期还本付息。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对自主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的,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31.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引导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32.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酌情减免一定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鼓励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在原有月综合费率基础上酌情下调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调整还款计划,酌情减免租金利息和罚息。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酌情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减免罚息。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33.积极争取省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落实国家和省2022年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的政策要求,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叠加地方资金激励,按照2022年6至12月运用再贷款资金额度同比增速进行排名,给予奖励。

  34.成立江门市线下首贷服务中心,为首贷户融资提供专业化服务。落实省对“首贷户”贷款贴息补助,对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并视贴息效果,对补贴时限给予适当延长。

  35.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商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收集融资诉求,与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针对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给予融资补贴或奖励。

  36.规范深化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积极发挥“中小融”等供应链平台作用,加强与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有效缩短应收账款账期,防止高息套利。

  37.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

  38.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推广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等新领域质押融资,年内融资30亿元以上。

  39.按照规定缩短商业汇款承兑期限,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奖励资金。

  40.实施普惠小微法人贷款贴息,对在2022年6月1日至8月31日新发放且贷款期1年以上(含1年)、符合人民银行口径的普惠小微法人贷款实行贴息支持,贴息额为法人贷款头三个月内实际需支付利息的5%,单个法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41.督促金融机构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以来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42.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

  (十一)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43.依托广东省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扩大“金种子”企业范围,加大拟上市企业储备,制定省内企业境内外上市与产业企业债券融资方案,实施企业上市发债一站式服务。

  44.鼓励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到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加强与广发证券等优质券商合作,强化港股IPO企业的专业指导和深度培育。

  45.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好“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大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推动我市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

  46.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2022年成功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挂牌的企业分阶段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我市上市企业开展再融资并投放在江门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北交所上市挂牌的企业分阶段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7.鼓励我市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板”“乡村振兴板”、非上市证券集中托管平台及拟上市企业综合培育平台挂牌。

  (十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48.支持银行机构精准对接省、市重点项目和关键项目,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灵活创新金融工作。

  49.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公募REITs等多种方式,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

  三、稳投资促消费政策

  (十三)加快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

  50.强化重大项目会审机制,成立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梳理制定重点保障项目清单。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和审批时序,加强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与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协同配合,强力督导市县两级上下联动,提速增效开展项目审批。

  51.发挥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每季度动态编制调整市关键项目清单,实施“挂图作战”。建立完善各县(市、区)重大工程项目指挥机构,确定各自关键项目。省、市在建重点项目全年完成投资计划120%以上,计划新开工项目年底前全部开工,推动一批具备条件的储备项目加快开工。出台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围绕交通、水利、能源、引水灌溉、老旧小区改造等领域,谋划一批打基础、利长远、上水平的大项目好项目。

  52.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在国家批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前,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陆域)且在用地预审时已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的,用地报批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不变且面积不超过预审占用面积10%,原则上可不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已列入省关键项目清单的项目,所需用地用林指标争取由省协调解决。用好上级政策,分级分类争取国家和省指标。实施《江门市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指引(试行)》,对通过市招商联席会议审议或备案的工业项目,按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53.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对具备开工条件且有条件尽快开工的建设项目,先行受理环评,待要件完成后予以批复,先行组织开展审查等工作。

  54.实施差别化节能降耗激励,推进能耗指标高效利用,保障重点产业项目优先用能。加强用能预算管理,市级层面预留一定总量指标,统筹支持总投资100亿元以上或年度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对照能效水平、环保要求、产业政策、用地保障、相关规划等加强窗口指导服务。

  (十四)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

  55.2022年再开工一批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江堤加固工程、中型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工程,切实提高水安全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推进农村供水“三同五化”提质增效工程。

  56.按省的部署,协同推进珠中江供水一体化工程、大湾区堤防巩固提升工程前期工作。加快推进甜水水库、大马河水库工程、西江潭江流域跨界重点支流综合治理工程(二期)等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立项审批,为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奠定基础。

  (十五)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

  57.加快珠肇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建设,推动深江铁路、珠肇高铁珠海至江门段年内在我市境内动工建设。年内建成中开高速江门段,加快黄茅海跨海通道、银洲湖高速、中江高速、江鹤高速改扩建项目建设,力争广台高速开平至台山段年内动工,加快广佛江珠城际、南新高速、江肇第二高速、深圳至南宁高速江门段前期工作。

  58.建成江门大道三江至南门大桥段和会港大道一期工程,加快江门大道会城至崖门段、国道G325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扩建工程、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扩建工程、国道G240台山大江至那金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推动滨江快线、南北大道、国道G325鹤山桃源至址山段、国道G325开平百合至恩平圣堂段改扩建工程、顺鹤高快速通道、桃双干道等项目前期工作。持续推进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年度实施农村公路新改建237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20座。

  59.积极参与大湾区港口群建设,加快崖门出海航道二期工程、广海湾鱼塘港建设。推动广海湾作业区进港航道及防波堤工程前期工作。依托江门高新港和崖门出海航道,提质发展西江航运,整合港口及航运资源,促进临港产业发展。加快台山通用机场可研编制,力争年内动工建设。优化恩平通用机场选址。开展支线机场和新通用机场选址研究。

  (十六)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60.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落实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十七)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

  61.密切跟进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有针对性抓紧谋划储备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做深做实前期工作。衔接推进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涉及江门项目建设实施工作,对入库项目优化审批程序、加大金融支持、优化配置要素指标,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

  62.支持攻关突破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对立项的市级重大科技项目,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推动市内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63.进一步加大技改力度,加快推动500家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全年推动220家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发展信创产业,提升信创产品和服务在党政机关日常办公、业务系统和重要基础设施应用的广度深度。

  64.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对2022年第二、三季度新增设备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其投资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对第二、三季度购置生产、研发设备500万元及以上(设备到位并投入生产)的制造业企业,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原则上两种奖励不重复享受。“一企一策”企业不享受此项支持措施。

  65.发布产业招商地图,瞄准500强、大型央企、跨国公司、上市公司,谋划引进一批产业链招商项目,推动土地精准招商和项目高效落地。鼓励新投资或增资扩产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对2022年新引进(含增资扩产)的、承诺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10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当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可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66.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镇综合开发、交通、生态环保、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产业投资基金、PPP 模式、股权投资、综合开发模式等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运用资本补助、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提升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常态化推介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梳理发布一批应用场景、投资机会,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有利于国计民生领域。深入开展省级便利华侨华人投资制度专项改革试点,鼓励华侨华人在江门人才岛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67.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推行“标准地”供应、弹性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带项目”“带方案”出让、混合产业供地等多种供地模式。园区工业用地提升容积率、建筑密度无需增缴土地出让金,支持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给产业链企业,工业用地升级改造按建筑面积给予财政奖补。年度新增工业建设用地指标不少于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30%,年度出让工业用地面积不少于出让二三产业用地面积的30%。

  68.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围绕交通、水利、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等市政设施、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闲置土地等领域,探索通过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兼并重组、产权交易等方式,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69.积极扩大农业农村投资,2022年建设8万亩高标准农田,升级改造绿色发展2万亩养殖池塘,引进都市农业、设施农业项目,谋划建设海洋牧场。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一批预制菜产业项目,全链条发展陈皮、大米、鳗鱼、马冈鹅、茶叶、禽蛋产业。以乡村振兴示范带为载体,加大乡村产业招商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

  (十八)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70.落实国家、省关于平台企业经营者合规指引的要求,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71.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落实省有关政策,对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服务费予以补贴。鼓励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对参与线上促销活动的费用予以补贴。

  72.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将相关平台企业纳入保供白名单。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73.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示范项目、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和企业引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跨境电商发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等给予资金扶持。

  (十九)提振重点领域消费。

  74.继续促进汽车消费,延续“新春暖企惠企十条”中促进新能源和“国六”标准乘用汽车消费补贴措施,追加购车专项补贴2000万元,先到先得,额满即止。鼓励摩托车“以旧换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补贴。

  75.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停车场设施配建标准,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于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全面推进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文化体育场馆,以及旅游景点、公园等按照不低于既有车位数量10%比例建设公共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督促物业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既有物业小区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充电设施应建快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配建充电设施;推进扩展农村充电设施覆盖范围;新建加油站要配建充电设施。实现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100%全覆盖。年内建设公共充电桩不少于1000个。

  76.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运营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政策在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继续执行。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全面落实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

  77.落实全面实施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全国“一证通办”政策,推行直接凭居民身份证购车上牌,放宽流动人口在我市购车条件。

  78.组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的促销力度,推动我市家电升级换代。建立江门市家电销售联盟,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加大对相关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

  79.鼓励生产端、贸易端、消费端联合促消费。鼓励我市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80.鼓励各县(市、区)发放消费券、惠民券等,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消费,活跃市场消费。开展2022江门市夏季促消费活动,派发3700万元消费券,促进房地产、建材、家居用品、家电等消费。积极发动金融机构、电商平台、商贸企业等市场主体推出让利促销措施,激活社会消费。

  81.举办夜侨都消费节、江门直播节等系列促消费活动,鼓励和引导商(协)会、金融机构、电商平台、商业综合体、品牌超市等推出汽车、家电、美食等优惠。培育“江门茶饮”“侨都咖啡”等特色消费品牌。2022年至2023年对“十大夜间经济集聚区”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资金支持,由镇(街)统筹用于夜间经济集聚区培育、提升。

  82.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调整房地产限购政策,实施限售政策,支持刚性、改善性和新市民住房需求。合理确定辖区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要求,满足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

  83.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推动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加快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出让地块周边配套的教育、医疗、交通、休闲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公布开工、竣工及投入使用日期,确保按时完工投入使用。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

  (二十)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

  84.加快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出台撂荒耕地复耕复种奖补政策,保障粮食生产稳面积增产量,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目标任务。加强全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全力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持续深化产销合作,组织粮食企业参加各类粮食交易大会。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最低收购价政策预案,落实好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相关政策要求。

  85.优化粮食仓储设施布局,加快推进金岭粮库扩建工程、台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珍香米业二期、开平市粮食仓储加工及物流项目、鹤山市粮油储备库新建项目等一批粮库项目建设,切实保障粮食安全。

  86.发挥供销社农资供应主渠道作用,做好农资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强化进口化肥法定检验,对进口化肥给予通关便利。

  (二十一)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

  87.推动新会双水“上大压小”热电联产项目尽快投入商业运行,加快推进开平翠山湖燃气热电联产、台山工业新城分布式综合能源站等在建重点电源项目建设,2022年新增电力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加快推进鳌峰站配套220千伏线路工程、江海110千伏网架完善工程、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等重点电网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发电能力以及电力输送能力。

  88.加快开工建设、谋划储备一批能源项目。争取省支持我市清洁煤电项目纳入省新增支撑性和调节性煤电项目建设计划,并纳入国家电力规划,加快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动工。开展可再生能源布局研究,编制光伏发展专项规划。推进纳入2022年省开工建设计划的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大力推进新会区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全面铺开全市产业园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年内完成竞争性配置。推动珠中江天然气干线项目年内完成立项。推动新会智造产业园大泽园区热电联产项目年内开工建设,加快开展鹤山燃机热电联产、开平翠山湖燃气热电联产二期,以及台山、鹤山抽水蓄能等项目前期工作。

  (二十二)提高煤炭、天然气储备能力和水平。

  89.推动发电企业完成煤炭、天然气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确保燃煤发电企业存煤可用天数达到省要求。加强煤炭储备能力建设。争取省支持在广海湾建设LNG战略储备基地,提高天然气储备能力。

  90.鼓励现有加油站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加设光伏、充电桩、加氢储氢设备等,推动升级为综合能源站。

  (二十三)强化电力安全保障。

  91.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完善地方电厂顶峰电量临时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地方电厂应发尽发,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公共服务用电,切实保障重点领域、产业链和供应链用电需求,进一步细化执行策略。

  92.大力实施电力市场化需求侧响应,积极推进全市可调节负荷聚合响应调控,鼓励和引导高载能工业负荷用户参与需求侧响应,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二十四)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

  93.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的政策。

  94.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95.落实国家要求,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96.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单位对诚信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支持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推广使用电子保函。

  97.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带方案出让工业用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外线接入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公布项目审批流程图和审批事项清单、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大力推广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和跨层级审批,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域内无差别服务。

  (二十五)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98.落实国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99.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100.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款政策优惠。县(市、区)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101.鼓励各县(市、区)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加快办理报建、确权等手续,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位分割登记和转让,并允许其按幢、层进行抵押贷款。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租用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给予租金缓缴或减免支持,各县(市、区)对标准厂房出租方减少的租金收入给予补助。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102.降低制造业企业厂房租金成本,对2022年前三季度在我市重点工业园区内新租用厂房1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实际生产的规上制造业企业,自实际生产当月起给予租金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二十六)加大助企纾困支持力度。

  103.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收,对规上制造业企业,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比2021年增长10%及以上的,按照4-12月比2021年同期净增长额每增加1500万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104.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项目融资,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获得商业银行人民币项目贷款2022年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予以30%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5.启用江门市中小微企业诉求快速响应平台,构建7×24小时“即接即办”快速响应体系,提供更便捷、更精准的暖企惠企安企服务,及时解忧纾困。

  106.出台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措施,2022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鼓励批零住餐业增收,促进商贸企业“小升规”,引导企业产销分离,加强商业品牌建设,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消费提档升级。

  107.鼓励港口企业减免特定时期内的货物堆存费,鼓励航运公司减免特定时期内的滞箱费,倡导港航相关企业减免外贸进出口相关物流操作费用。

  108.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参加“粤贸全国”重点展会和经贸交流活动的企业展位费给予一定支持,助力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09.支持企业开展海外仓业务,对纳入省认定的公共海外仓项目、江门企业自建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江门企业使用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产生的费用给予支持。

  110.支持外贸企业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方式参加境外展会,对企业参加《2022年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内外、线上线下展览会发生的展位费等费用给予资金扶持。

  111.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对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和跨境电商进出口给予资金扶持。支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建设风险控制平台,按风险控制平台建成当年的实际建设或使用费用的50%给予资金扶持。对保税物流中心、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邮快件进出口分拣清关中心、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施维护及改造的发展费用给予资金扶持。

  112.用好市政府与海关会商机制和“关地企”直通车机制,提升企业对RCEP经贸政策的运用能力。支持企业提升海关信用等级,引导企业成为RCEP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对首次获得中国海关《AEO认证企业证书》认证企业类型为“高级认证”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进口跟民生紧密相关的食品和日常消费品,对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第一至四类商品的给予资金扶持。

  113.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支持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演艺、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行业,各主管部门提出纾困企业名单,报金融监管部门汇总,对接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合理通过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措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14.加大文化旅游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我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在2022年下半年新增(续期、展期视同新增)贷款利息按照同期 LPR 计算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5万元,期限最长6个月。

  115.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进一步创新优化线上信用贷款产品,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大力支持餐饮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简化股权出质登记程序。

  116.积极争取省文旅企业纾困资金支持我市文旅企业。统筹市财政资金,加大对重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精品民宿、星级旅游饭店、文化艺术院团、演艺机构、重点体育机构等文旅体育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在2022年12月底前升规的精品民宿,每家补助10万元;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暂退或缓交旅游质量保证金按100%比例执行,补足时间延至2023年3月31日;追加派发一批文旅体育消费券。

  (二十七)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

  117.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省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市县镇村在执行标准、执行力度上要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放大、层层加码。低风险的地方不能随意限制人员流动,有疫情的地方不得在“三区”之外,随意扩大范围禁止堂食、关停生产经营场所。

  118.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积极落实省市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

  119.积极引导各县(市、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建设并用好应急物资中转接驳站,保障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供应。

  120.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二十八)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121.全面取消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

  122.保证重点物资物流通畅,对工业企业涉疫地区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应申尽申”“应发尽发”。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持续推进高速公路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车实施通行费85折优惠措施,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23.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本市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本地居民纳入监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

  (二十九)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124.积极争取省支持我市建设煤炭、油气、粮食等大宗商品储运基地。

  125.畅通国内外物流通道,加快珠西铁路货运枢纽规划建设,推动江门北站提质改造年内启动建设,常态化开行中欧班列、中老班列。

  126.推动江门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推动江门市级农产品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3个县级区域性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快广东应急物资保障基地(粤港澳大湾区物资储备区域库)及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

  127.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加快建设江门市冷冻厂及配套设施升级改造、开平天平二期、新会区供销社现代农业冷链物流中心项目。建设完善县域冷链物流储配中心2个、镇村冷链物流储配仓4个。化解农产品流通障碍,开展农产品出村进城试点。组织企业申报农商互联资金。

  128.按照国家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行动,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布局建设农产品田头综合服务中心。

  129.积极对接争取国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推动我市有关企业列入白名单并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

  (三十)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130.加快推进亚太森博、依利安达建滔电子工业园、威立雅PCB产业园等重大外资项目,持续开展战略性产业集群“链长制”招商,谋划引进一批重大外资项目,争取纳入国家、省重大外资项目专班,持续做好跟进服务。

  131.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外资企业凭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直接到海关办理相关免退税手续。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32.支持外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的外资研发机构,以及对外资研发机构通过评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市财政按照规定给予专项资金资助。其中,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江门市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133.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推动江澳信用评级互认,鼓励江门市企业在港澳地区发行债券。用好政策性银行低息长期贷款,争取进出口银行加大对我市进出口企业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进出口企业提供国际结算、担保和贸易融资等的贸易金融服务。

  134.发挥市领导联系跨国公司直通车机制作用,建立完善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对接欧美、日韩等驻华商协会及投资促进机构组织开展系列线上线下招商活动。

  135.完善境外重点人员疫情防控指引,便利外商来江。为外资企业派驻江门的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全球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贸企业重要海外客户办理来华邀请函和出入境手续提供便利。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

  (三十一)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136.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137.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月应缴存额低于1000元(含1000元),每月可提取额度上限提高至600元;当月应缴存额高于1000元,每月可提取额度上限提高至当月应缴存额的60%。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2022年3月18日至9月30日期间,缴存职工可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额度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最高额度均上浮10%。

  (三十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138.落实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资金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倾斜,增强各县(市、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促进非户籍常住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139.支持新市民创新创业,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新市民属于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或创业三年内的,可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市民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40.实施应届高校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我市就业、租房并缴纳社保的全日制硕士和本科、大专学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分别给予1500元/月、800元/月、500元/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享受最长期限1年,该补贴与“江门市硕士和本科毕业生住房和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

  141.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健全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工作,2022年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超2000套。

  142.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鼓励企业参加第二届广东省农村创业创新大赛,因地制宜建设乡村振兴帮扶车间,用好村级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乡村服务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大力实施“园区技校”项目,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缓解企业结构性用工短缺。

  143.在全市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实施2个以上,今后逐年增加。支持高标准农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林业、农村供水等工程项目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建设。

  (三十三)完善社会民生保障措施。

  144.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为低保人员增发生活和价格临时补贴,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

  145.用好中央和省财政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合理提标扩围,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水平,全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950元/人/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520元/人/月,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分类实施单独纳入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低保渐退、养老服务等措施。

  146.开展困难家庭中特殊群体排查救助专项行动,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统筹救助资源,针对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对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对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无收入来源的家庭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落实跟进救助。

  147.加强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对发生疫情的地区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对重要民生物资价格监测。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148.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个集中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抓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工贸、非煤矿山、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持续抓好“三防”和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强预警强联动强响应机制,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守土尽责抓落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地实际,以钉钉子精神下更大力气抓好国家、省、市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实,要靠前发力、适度加力,推动实施方案尽快落地见效,尽快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助企纾困政策知晓度,推进惠企利民政策“精准推送”“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二)加强统筹协调。六大类政策的牵头部门要做好牵头抓总,统筹做好政策宣传、落实及跟踪评价等。其中,财政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货币金融政策由市金融局负责,稳投资、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促消费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基本民生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抓紧对所负责的工作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加强对各县(市、区)落实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原则上应于今年6月上旬前全部完成。对事权在国家或省的政策举措,各责任单位要及时跟进、主动汇报、积极争取。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动态监测,综合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加强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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