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日前正式公布,明确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实施后,将使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粤港澳大湾区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鼓励吸引更多国际人才
今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鼓励吸引更多国际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生活,我省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差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人才认定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等要求,并充分考虑珠三角九市的实际需要,由各市根据当地实施制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赋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权。
公布补贴金额计算公式
《通知》首先明确了15%的税负差额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在大湾区缴纳的个税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有利于降低申报人的申请成本,减少审核难度,统一补贴标准,便于珠三角九市实际操作。
《通知》还明确纳入差额补贴的个人所得范围,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及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纳入差额补贴的个人所得范围,鼓励外籍人才到大湾区工作创造价值,同时支持外籍青年来大湾区创业就业。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大湾区的实际需要,《通知》明确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具体由各市制定操作办法,明确赋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权。
该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一年后视情况予以修订。
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广东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