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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非现场执法新规征求意见 无人机移动监控执法应公示巡查路线

时间 : 2022-07-15 10:00:10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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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2022年度省政府规章新制订项目《广东省非现场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截至今年8月7日,其中明确了采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移动监控执法的,移动设备布点、移动设备巡查路线应当相对固定,并向社会公示,尽量减少对居民区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非现场执法能实现监管目的原则上不现场执法

  关于《办法》的起草说明介绍,全面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既是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人少事多难题,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有效减少执法现场接触的有效途径。《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现场执法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政府建设统一规划,加强对非现场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何为非现场执法?《办法》解释,非现场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施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与当事人非接触性的行政执法活动。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未对非现场执法作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好这项规定,《办法》从制度建设方面入手,依法严格规范“非现场执法”的事前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流程。

  开展执法监管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能实现执法监管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执法,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开展现场执法,不得行政不作为。

  电子监控投入使用应提前30日公示

  对于电子技术监控执法,《办法》作出了专门规定,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该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此外,设备设置地点应当有明显可见的标识标志,正式投入使用30日前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及其他方便社会公众知悉的渠道公布。

  采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移动监控执法的,移动设备布点、移动设备巡查路线应当相对固定,并同样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尽量减少对居民区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办法》还明确,不得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推动源头治理,严禁以罚代管。

  在线监管系统执法方面,《办法》规定,利用在线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应当采用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账号、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

  《办法》同时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开展非现场执法,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提出听证要求等权利。此外,要为当事人线上查询行政执法信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不得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对采集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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