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了8起涉刑违法占地案件查处情况。8起案件分别发生在佛山、韶关、惠州、中山、江门、肇庆。其中有人员因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堆填建筑渣土,破坏耕地二十余亩,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人民币十万元。
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持续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欧阳某强、植某明违法占地案
2019年9月起,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欧阳某强、肇庆市怀集县植某明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西村占用土地建设厂房,占用、破坏耕地面积14.625亩。2020年3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立案调查。2020年8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2021年6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欧阳某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植某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截至目前,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已经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佛山市三水区
梁某荣、吴某辉等人违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0年6月,佛山市三水区梁某荣、吴某辉2人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㘵村委良岗头村佛清从高速出口附近地块上倾倒建筑垃圾,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面积13.64亩。2020年9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三水分局立案调查,2020年11月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2021年3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梁某荣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吴某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截至目前,涉案地块上的建筑垃圾已经清理,土地已经复耕,土地已退还给权利人管理。
▷▷韶关市南雄市水口镇
吴某生破坏农用地案
2020年1月,韶关市南雄市水口镇村民吴某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水口镇石庄村委会卷头村小组长塘地段进行推填土,损毁耕地(基本农田)7.23亩,2020年4月2日,南雄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2020年4月22日,南雄市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南雄市公安局。2020年12月4日,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吴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惠州市博罗县杨村镇
罗某旭破坏农用地案
2021年1月,惠州市博罗县杨村镇罗某旭在惠州市博罗县杨村镇大井村占用土地进行牛蛙养殖,经测量及耕地破坏鉴定,占用、破坏耕地面积20.42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9.68亩),2021年3月,博罗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土地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2021年4月,博罗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博罗县公安局,2021年9月,博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罗某旭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截至目前,罗某旭已缴交罚金,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中山市三角镇
冯某荣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9年6月,中山市三角镇冯某荣未经批准占用位于中山市民众镇义仓村土地堆填建筑渣土,经鉴定破坏耕地面积85.02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83.22亩)。2019年8月,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2019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冯某荣恢复农用地种植条件,罚款人民币2129824元。2019年12月,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中山市公安局。2021年5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冯某荣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截至目前,涉案地块正在组织复垦。
▷▷中山市坦洲镇
卢某华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0年1月,中山市坦洲镇卢某华未经批准占用位于中山市坦洲镇裕洲村土地堆填建筑渣土,经鉴定破坏耕地27.21亩(均为永久基本农田)。2020年7月,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中山市公安局。2021年11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卢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截至目前,涉案耕地已恢复土地原状。
▷▷江门市开平市月山镇
罗某森非法占地案
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间,江门市开平市月山镇罗某森在开平市月山镇北一村占用土地开挖鱼塘,占用、破坏基本农田面积50.32亩,2020年9月,开平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2021年1月,开平市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开平市公安局。2021年5月,开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罗某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截至目前,涉案地块已恢复土地原状并恢复种植条件。
▷▷肇庆市怀集县怀城街道
谭某伟违法破坏农用地案
2020年6月,肇庆市怀集县怀城街道居民谭某伟在肇庆市怀集县汶朗镇原一监后背“摇钱洞”占用土地开挖鱼塘,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约8.2亩。2020年6月30日怀集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怀集县公安局,2020年11月19日怀集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谭某伟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截至目前违法用地已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