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见证和指导下,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因超标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将赔偿逾1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工作。这是全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探索尝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的首宗案例。
据了解,今年7月,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规范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鉴定评估和赔偿工作,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简易鉴定评估与磋商工作程序(试行)》,并在9月牵头成立了全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专家库。
在达成赔偿协议的该起案例中,针对该建筑公司存在的超标排污情况,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建筑公司通过共同委托鉴定评估专家开展简易鉴定评估,用时半个月完成简易鉴定评估程序。“对事实清楚、赔偿义务人对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如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数额低于50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启动简易程序。”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科长庄伟光表示,简易程序的启用,缩短了办案时间,便捷办案程序,达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效率与效果的双赢。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李娟表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联合司法机关,加快提升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能力,成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继续完善专家库管理制度,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技术支持,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