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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深化改革

时间 : 2014-06-13 18:56:54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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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编办主任 潘享清

  2014年5月29日,《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广东省第一部规范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条例》,是以法治手段健全政府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以制度化促规范化、长效化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广大机构编制干部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1 突出重点,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

  《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立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一根本要求,严格规范政府行政许可活动,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并在总则和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评价、监督管理五个章节共13处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所承担的职责。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加强学习,深入领会,明确要求,积极履责,把好“五关”。

  (一)严把“设定关”。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密切相关。因此,《条例》从入口把关,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严格控制,并规定了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相关情形。对于这些情形,《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是“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而《条例》则作出“不得设定”的规定,并增加“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禁止范围,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进一步细化和严格规范。同时,《条例》对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作出了明晰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和中央有关精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作为负责统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在严把“设定关”上应当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对各单位拟设的行政许可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切实在行政许可设定环节发挥关键性作用。二是进一步规范现有的面向社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切实减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影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二)狠抓“管理关”。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的要求,《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许可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许可不得实施”。在广东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既是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的牵头部门,又是行政许可目录的管理机构。2012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编办牵头推进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建立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省级保留的694项行政审批纳入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明确要求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此外,今年广东省部署开展的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也是贯彻《条例》精神,落实《条例》要求的重要体现,机构编制部门要牵头抓好横向各部门和纵向各层级的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权责边界,力争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目录之外无审批”,促进政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三)规范“实施关”。为避免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随意增减环节、变相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实施制度”,并要求行政机关按照省统一的编写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条例》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推进行政许可网上办理,防止行政机关将实施一个行政许可的内部多个环节发展为多个行政许可。2013年,广东省已以地方标准的形式出台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编写规范。今年以来,结合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省编办确定部分省直单位和地区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条例》对这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在全省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四)用活“评价关”。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时期经济社会的管理方式,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这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制度,对行政许可进行全面评估和动态调整。《条例》系统、全面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并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评价职责。根据《条例》要求,一方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作为群众和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之间的“传感器”,要广泛收集和听取各方对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评价意见。另一方面,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作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控器”,要积极主动作为,组织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对行政许可进行专项评价,并与行政许可的调整相衔接,打破行政许可一旦设定就长期不变的格局。

  (五)强化“监督关”。当前,部分行政许可仍然存在标准不够细化清晰、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强化对政府权力的约束,确保权力的运行符合公开、公正、透明的法治原则,《条例》细化了关于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求,明确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工作方式,明确建立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机关每年需向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于违反《条例》的情形,按照情节轻重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类型,对不依法进行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后果作了进一步细化,充分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同时,《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防止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近年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监察等部门,先后针对行政许可开展了系列监督检查,对违规设定和实施的,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坚决纠正。《条例》的出台,将从立法的层面进一步明确和推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监管职责,贯彻执行行政许可年报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

  2 结合实际,

  切实抓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二中全会上强调:“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重视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下一步工作。”《条例》的出台,既是广东省对以往实施行政审批及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固化,又是广东省下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引。现在离《条例》的正式实施还有半年时间,全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把学习《条例》、领会精神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并要以《条例》精神为指导,继续抓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广东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坚持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省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已向社会公开,接下来要结合国家和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以及社会反映的意见建议,继续推动各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是减少企业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社会事业准入、产品物品及信息消费等领域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减少和规范年检(年审)、技术审查等事项。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进行重点清理和规范,对面向社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经过评估论证后,确有必要保留的,按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不必要保留的,一律取消;对政府内部和对下级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也要大力精简规范,有必要保留的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没有必要保留的一律取消。

  (二)坚持公开运行,全力推进清理行政职权、编制政府权责清单工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积极牵头推进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重点围绕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事业单位”“省与市县”这“五对关系”,全面梳理汇总各部门的行政职权,理顺权责关系,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沉。选择部分省直单位作为编制权责清单试点,同时在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地区选择若干市开展纵向权责清单试点,探索编制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的权责清单,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权范围,并在年底前向社会公布试点单位权责清单。

  (三)坚持规范管理,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建设。一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和完善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严控新设行政审批,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集中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实行目录管理,与电子监察系统“无缝”对接,实时在线监控。适时公布市县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另一方面,要研究制定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管理办法,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抓好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在全省推广,最大限度减少和规范自由裁量权,探索建立“办事工作日”机制、岗位代理制度和“告知承诺”制度。

  (四)坚持放管结合,大力促进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推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注意做到既要放活,更要管好。要加大力度,推动各部门在本行业或领域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监管标准,建立包括准入标准、行为活动标准、结果评价标准等标准的科学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监管标准体系,明确市场准入、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监管准则,规范市场行为,更好发挥政府保障市场平等、有序竞争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为强化市场监管夯实基础。推动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从注重审批主体和活动资格向注重监管活动行为和评估活动结果转变。

  (五)坚持协同共治,不断提升社会自我管理能力。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协同共治机制。一是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力度,完善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政策框架,积极向社会转移职能,把原本属于社会自律管理的事情还权于社会。二是推动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大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改革力度,斩断其与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利益链条,避免其沦为特殊群体谋取私利的工具。三是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健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失信惩戒机制、自律保障机制和退出机制,努力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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