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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时间 : 2021-07-26 08:26:16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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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统筹发展大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快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成大救助信息平台,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到2035年,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

  1.开展分档分层救助。制定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完善低保、特困政策,健全救助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机制。对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对象,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相应专项社会救助。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低保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对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必要专项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2.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实施“党建+社会救助”模式,建立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制度。发展“物质+服务”救助方式,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探视巡访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完善“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健全救助网络,拓展基层服务功能,定期走访辖区住户,及时识别可能陷入贫困境遇的家庭。

  3.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支持力度,逐步缩小与珠三角地区社会救助差距。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救助帮扶。

  (二)健全智慧救助体系

  4.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水平。建设广东大救助信息平台,完善政务数据共享机制,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延伸和拓展现有政务大数据中心功能,汇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各类救助帮扶信息,推动系统协同、部门协同、政社协同。探索建立粤港澳跨境社会救助信息平台,推进跨境粤港澳居民社会救助工作。

  5.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健全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推进救助信息整合,实行困难群众统一认定、经济状况统一核对、救助对象需求统一发布等,建立动态更新的对象数据库,健全救助信息双向反馈机制,推进认定结果共享使用。

  6.推进全流程信息化。在“粤省事”等移动服务平台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提供“掌上办”、“指尖办”服务,实现社会救助申请、办理、查询等全流程在线办理。推行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做法。构建社会救助“互联网+监管”体系,依托大数据强化跟踪监测,实现事前准入监管、事中预警提醒和事后处罚监管。

  (三)增强兜底功能

  7.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将低保、特困审批权下放至珠三角地区乡镇(街道),稳步扩大范围。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单独纳入低保。分档或根据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结果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

  8.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建立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信息对接机制。构建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健全住院和门诊救助机制,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力度。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作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启动重大疫情医保经办服务应急响应,实行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参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确保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9.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压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平等享受义务教育权利。

  10.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给予租金优惠。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优先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实施危房改造,鼓励各地通过建设租赁住房、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给予租赁补贴等方式,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11.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法定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社会救助对象,优化失业登记、就业咨询、岗位推荐等服务。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分级帮扶,特别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6个月渐退期。

  12.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自然灾害救助省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建立全省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灾害救助规范化水平。完善省级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联动工作机制,提高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做好应急期生活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13.发展其他救助帮扶。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对低保、特困对象减免电费。为身故困难群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开展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推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现持有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14.科学制定社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并公布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6倍。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适当提高专项社会救助水平。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15.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落实临时救助办法,建立临时救助标准,加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推行“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在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16.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明确公安、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压实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救助管理工作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

  17.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有效应对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及时分析研判对困难群众及其他陷入生活困境人员的风险,对受影响严重的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五)引导社会力量主动参与

  18.发展慈善救助。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优化慈善组织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办理流程,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规范和引导互联网慈善,推进信息公开,防止诈捐、骗捐。

  19.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全面提升乡镇(街道)兜底民生服务能力,依托现有资源推进基层社工站点建设,建立“五社联动”机制。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物资救助、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20.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积极作用。

  21.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细化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健全监督评估和第三方绩效评价机制,多渠道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整合统筹现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提升服务能力

  22.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两委”重要工作内容。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网格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实现救助热线全省联通。

  23.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全面实行异地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制度。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分办转办、限时办理,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致贫原因,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24.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标准。落实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体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措施。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绩效评价,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完善社会救助领域立法。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加强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协同对接。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支持广州、深圳在社会救助领域先行先试。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三)强化基层能力。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统筹研究制定按照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指定社会救助协理员,提升村(社区)社会救助能力,完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干部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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