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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

时间 : 2021-06-18 08:31:21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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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我省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紧紧围绕我省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美丽广东提供生态支撑。

  (二)总体目标。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完成全省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编制南岭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全省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整合优化预案,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到2025年,完成南岭国家公园主要建设任务和珠江口国家公园相关论证工作,以及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地方性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力争保护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到2035年,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陆域部分占省陆域国土面积15%以上、海域部分占省管辖海域面积8%以上,实现严格保护、科学利用、精细管理、高效共享,全面建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世界一流水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三)健全自然保护地规划体系。逐步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依据国家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地规划,各地级以上市和自然保护地管理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应编制本辖区自然保护地规划。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是开展保护、建设、管理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建设活动。

  (四)确立国家公园主体地位。按照全国国家公园总体布局,整合相关自然保护地,统筹考虑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周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空间布局,创建具有广东特色的国家公园。整合国家公园涉及的自然保护地管理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和政府主导、管营分离、利益协调、差别化管控的运营机制,构建辐射带动发展新模式,拓展原住居民就业增收途径,助推乡村振兴,逐步形成北部生态发展区绿色发展增长极。

  (五)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科学评估全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的区域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以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原则,认真落实整合优化工作;对区域交叉、空间重叠或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自然保护地进行合并重组。各地应按照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确权登记、科考监测、总体规划编制修订等工作。

  三、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

  (六)分级行使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责。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构建分级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设立、分级管理。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国家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管理主体由省政府确定。当地政府承担自然保护地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发挥在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管理、监督、保护和投入等方面的主体作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科研宣教等职责。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由其所在市、县(市、区)的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七)科学设置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理顺管理职能,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各类自然保护地可设立专职管理机构或由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确保每个自然保护地都有相应机构进行管理。探索自然保护地群的管理模式。珠三角各市应于2021年年底前、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应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设置。

  (八)依法确认范围并勘界立标。各级政府依法确认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区划,开展勘界定标,并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林地、湿地、海洋等专项调查成果建立矢量数据库,实现全省自然保护地一张图、一套数,同时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在重要地段、重要部位设立界桩和标识牌。确因技术原因引起的数据、图件与现地不符等问题可以按管理程序一次性纠正。不得借机违规调整自然保护地范围和管控分区。

  (九)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资产,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清晰界定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面积和权属性质,逐步落实自然保护地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行主体与权利内容,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协议管理。

  (十)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按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实行分区管控,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在自然保护地内实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四、建立创新共享可持续的发展机制

  (十一)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因地制宜对自然保护地内退出的矿区、水电设施等进行生态修复。建设生态廊道,减少生境破碎化。线性基础设施尽量避让自然保护地,确无法避让的,应尽量采取桥隧方式穿越自然保护地,留足野生动物通道,或采取建设辅助性穿(跨)越线性工程的生态廊道等有效措施。加强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提升生态治理能力,推进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打造智慧自然保护地。

  (十二)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充分尊重原住居民意愿,对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根据历史沿革与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对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实施退田还林还草还湖还湿。坚决防止借整合优化之机把具有保护价值的重要生态区域或生态脆弱敏感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坚决防止将违法违规行为合法化,坚决防止把有严重问题的区域调入自然保护地范围。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自然保护地问题地块,坚持查处在前,严禁以“调”代“改”。

  (十三)创新自然资源价值实现机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利用行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完善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创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原住居民和相关产权主体的合法利益。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补偿和分配,兑现资源收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十四)建立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扶持和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促进转产增收,提升社区群众参与感、获得感。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功能。建立志愿者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建设与发展,营造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共同治理、共享收益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考核制度

  (十五)建立监测体系。构建集资源保护管理、生态监测、风险预警、快速反应处置于一体的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定期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报告。对自然保护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实行全面监控,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

  (十六)建立评估考核机制。落实以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为核心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对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评价考核,适时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十七)建立执法监督机制。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在内的统一执法机制,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依法依规明确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执法主体。建立自然资源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高效联动的综合执法合作机制,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地区间生态环境联防联控联治、联合执法和警务合作。强化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担负起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自然保护地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面推行“林长制”,省委主要领导同志兼任第一总林长,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兼任总林长,加强对自然保护地工作的领导。广东国家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重大问题的指导和协调。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单位建立任务分工台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十九)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全面规范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规则,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加快推进南岭国家公园管理办法和特许经营等制度建设,完善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规定。自然保护地改革措施需要突破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须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施行。

  (二十)强化资金保障。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按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护成效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出资设立自然保护地基金,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适当放宽艰苦地区自然保护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和科技人才团队。引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和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通过互联网等教学手段,积极开展岗位业务培训。

  (二十二)加强科技支撑和交流合作。组建省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为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提供智力支撑。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科研平台和基地。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地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生态旅游、生态康养等活动的认证机制。加强合作交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一体化合作。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我省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成效。积极开展生态旅游、自然体验和生态教育等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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