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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鼓励工业用地扩容 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总用地规模不低于365平方公里

时间 : 2018-05-07 17:48:06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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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东莞市法制局发布了由市城乡规划局起草的《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该办法旨在规范全市工业保护线管理,保障东莞市工业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城市更新方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办法规定,全市工业保护线总用地规模不应低于365平方公里,占全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不应低于30%,保护线内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应低于工业保护线总规模的70%。同时,鼓励工业用地扩容提高开发强度。

  工业保护线可申请局部调整

  办法所称工业保护线是指为保障工业、仓储、港口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发展空间,经东莞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公布的,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其中,工业红线是为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划定的,符合城市规划的工业用地保护线;工业蓝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内工业用地总规模,将已改变规划用途的现状工业用地择优划定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工业保护线根据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按照“总量控制、集中连片、保大放小、分类定策”的原则划定。办法明确,基础较好、集中连片的产业园区,市镇重点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用地,市镇重大产业项目、倍增企业、骨干企业等重要企业的工业用地,位于“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产业保障区内的工业用地等应划入工业保护线范围。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申请对工业保护线进行局部调整。调整原因包括:因城乡总体规划调整需要调整工业保护线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需要调整工业保护线的;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需要调整工业保护线的;因政府主导的连片改造规划需要调整工业保护线的;因经批准的TOD规划需要调整工业保护线的;因行政辖区内居住、商业等用房供应紧张需要调整工业蓝线的;因权属、现状等信息错漏或笔误,需要修正工业保护线的等。

  工业保护线调整应遵循“底线控制原则”,调整后全市工业保护线总用地规模不应低于365平方公里,占全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不应低于30%;应遵循“等量置换原则”,除市政府特批项目外,工业保护线调整应遵循“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的原则进行等量置换;应遵循“政府统筹原则”,工业保护线调整后用于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应由政府收储、公开招拍挂,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途且可作为独立地块实施改造的除外。

  允许适量布局新型产业用地

  在用途管控要求方面,办法规定,工业保护线内应以工业用地为主,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广场、租赁型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严格限制线内工业用地调整为其他用途,尤其不得调整为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办法鼓励工业用地扩容,鼓励新增产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国土规划的前提下进行高强度开发;鼓励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升品质,改良业态,提高开发强度。

  办法提出工业保护线内允许适量布局新型产业用地(含新型产业用地+商业用地的混合用地)。各镇街工业保护线内新型产业用地(含新型产业用地+商业用地的混合用地)的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工业保护线总用地规模的10%,市区四街道、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作为新型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可适当提高比例。

  办法鼓励在工业保护线内推进连片“工改工”,建设配套完善的先进园区。在整体规划、连片开发的产业项目(含“工改工”项目)内,允许把各工业地块的生活配套设施集中设置、整体核算,并与工业用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同时鼓励线内工业用地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园区环境。旧工业区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进行综合整治的,可增加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在建筑质量标准达标前提下,可简化程序,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办理。

  合理调控用地转换用途节奏

  办法提出,工业蓝线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应予以保护,并合理调控用地转换用途的节奏。因城市发展需要,确需进行居住、商业等经营性开发的,应先调整工业蓝线。

  过渡区管控要求,既未纳入“三旧”改造核心区,又未纳入工业保护线范围的现状工业用地,除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途外,应以保证产业功能为主,经论证确需调整为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应由政府统筹,实现市镇利益共享。

  工业保护线内的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了履约监管协议等法律文书或已享受政府产业扶持优惠政策,明确了项目开发贡献要求的,应履行相应的义务,违反行为将被依法追究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工业用途。违法情节严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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