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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确商品房售价应接受主管部门指导 并以不超价目表价格销售

时间 : 2021-11-19 09:50:13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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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修订后的《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对商品房销售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房企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销售价目表价格,更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

  在一手房交易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得拒绝或限制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也不得强制买受人购买车位、接受装修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按揭、法律等有偿服务。此外,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等费用。

  在二手房交易中,《办法》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屋出售人委托发布房源信息的,要通过平台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取得房源信息编码,并对外明示该房源信息编码。

  商业网站、移动设备应用程序等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对其发布信息履行审核责任,广州市相关部门通过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机制,保证房源信息的真实、准确,对在平台发布的虚假信息将及时采取删除或屏蔽等必要措施。

  根据《办法》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房地产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出售房屋的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权,以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等信息,且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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