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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出土地新政改善营商环境 可改扩建提高产业用地容积率

时间 : 2019-01-09 08:26:39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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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土委起草的《深圳市扶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1月8日起面向社会公示。《管理规定》针对深圳实体经济面临土地空间瓶颈的难题,明确了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详细规则。这种调整是指在维持原土地用途不变情况下增加建筑面积,有利于企业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转让。

深圳市规土委介绍,为保障产业发展空间,《管理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产业用地的容积率调整。这种调整是指在维持原土地用途不变情况下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包括在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仓储用地及物流用地之间的相互转化。同时,用地的范围涵盖了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土地整备、城市更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置等各种类型的产业用地。

为更好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充分满足不同产业、不同主体、不同用地差别化的建设需求,《管理规定》提出产业用地容积及容积率调整可通过新建、扩建、拆建及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实施。此外,基于规划统筹、公共利益以及产业发展需要的考虑,《管理规定》对拆除建(构)筑物建成年限、可拆除建筑物比例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按照利益共享的原则,《管理规定》规定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需结合城市规划要求,并贡献一定比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给政府。贡献标准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共利益的实现以及统一性、公平性、可操作性等多方面要求,具体以新增建筑面积的15%为基准。此外,《管理规定》给予权利人选择权,提出可通过移交土地、建筑物或二者的组合;移交的建筑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权利人还可选择按规定缴交地价后自行持有。

为确保产业用地容积率提高后的建筑面积用于产业发展,防止产业空心化和房地产化,《管理规定》严格要求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转让。此外,权利人还需严格按照与产业部门签订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开发利用土地。

审批方面,《管理规定》结合“强区放权”等有关要求,将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审批程序由管理局、委员会、图则委三级审批变为管理局一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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