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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不得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

时间 : 2023-04-04 10:09:42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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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在官网公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服务、新生儿保健规程、出生缺陷预防以及重大传染病母婴传播预防、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等方面对母婴保健予以规范。《条例》明确要求全社会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

  大力推行婚前孕前“二检合一”

  广东是人口大省,妇女儿童数量、新生儿出生量均在全国前列。《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出台于1998年,并于2004年及2010年两次修正。

  此次修订前,原《条例》已不适应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要求:例如,2017年、2022年,国家相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删除了“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相关内容,并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权限从市级调整为县级等。《条例》的修订,正是为了进一步衔接上位法、落实好政策。

  同时,修订还总结提炼了广东近年来在母婴保健领域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

  婚前孕前医学检查“二检合一”便是其中之一,目前,全省已有75.8%的婚姻登记处设有“一站式”婚前孕前检测场所。《条例》进一步大力推行婚前孕前“二检合一”,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

  孕产期女性的生理、心理变化剧烈,容易出现各种身心问题。在孕产妇心理健康关护方面,广东各地探索了不少好经验。《条例》对此予以强化,在强调孕产妇应当做好自我健康管理的基础上,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为孕产妇、胎儿及新生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并鼓励和支持心理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区为有需要的孕产妇提供心理健康援助。

  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高龄孕产妇增多,对保障孕产妇和婴儿健康、综合防治出生缺陷、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条例》从多个角度完善制度供给,加强安全保障。

  在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辖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建立医疗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同时,实施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制度。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救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切实保障及时救治。

  《条例》还强化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建立档案、取精取卵、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进行实人实名核验,并要求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同时,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行为。

  对产后母婴同室作倡导性规定

  母婴保健工作涉及孕前、孕产期、产后全周期和孕产妇、胎儿、婴儿全链条,既要提供优质服务,更应加强规范管理。

  《条例》强调管理与服务并重,例如在新生儿保健规程方面,对新生儿访视建档、婴儿预防接种等保健要求和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定;对产后母婴同室作了倡导性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新生儿家庭式陪护病房,减少母婴分离,增进母婴感情。

  考虑到母乳喂养对于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患病风险,改善母婴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在促进母乳喂养方面,《条例》从全社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有关部门4个方面,对促进母乳喂养工作进行了规范,禁止违规使用母乳代用品行为,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和违规提供母乳代用品。

  在出生缺陷预防方面,着眼于孕前预防出生缺陷发生、孕期降低严重出生缺陷儿出生概率、产后改善出生缺陷患儿生理功能,《条例》对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育龄夫妻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综合干预,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进一步规定完善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制度,以减轻缺陷患儿家庭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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