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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 : 2021-09-08 09:07:54 来源 :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字体: 【打印】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关于“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核定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求,我厅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6号)和《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7号)(以下简称两个《实施办法》)。

  一、两个《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

  2021年4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规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2021年4月16日,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规定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核定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发展情况,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印发了两个《实施办法》。

  二、两个《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二)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三、两个《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6号)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共八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 核定条件和程序、变更程序和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阐述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核定方式、提交材料内容及核定程序。

  第六条规定了出现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了《实施办法》有效期及有权解释单位。

  (二)《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7号)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共八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主管部门、名单范围、核定条件和程序、变更程序和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其中,第一条阐述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规定了核定名单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规定了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的类别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核定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规定了出现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了《实施办法》有效期及有权解释部门。


相关链接:

  1. 《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6号)

  2. 《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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