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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 : 2019-11-26 09:57:14 来源 : 本网 【字体: 【打印】

粤科规范字〔20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构建符合我省发展实际的社会科技奖励体系,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科技厅  

                     2019年11月22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

  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

  (试行)

  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广东省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的精神,按照《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3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我省社会科技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及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及我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要求,鼓励和规范我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着力构建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符合国家法律规范要求、体现广东特色的社会科技奖励体系,促进社会科技奖励与政府科技奖励互补,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为广东建设科技创新强省注入新动能。

  (二) 总体目标。

      探索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社会科技奖励发展新模式;引导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科技奖励体系;提升我省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培育若干在全省乃至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知名奖励。

  (三) 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奖。设立社会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2.坚持公益为本。社会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财政性经费发放奖励奖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3.坚持诚实守信。社会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4.坚持创新导向。社会科技奖励应奖励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奖励具有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奖励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的创新人才。

  二、规范设立和运行

  (一) 社会科技奖励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授奖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

  1.设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承办机构是独立法人;

  3.资金来源合法稳定;

  4.规章制度科学完备;

  5.评审组织权威公正。

  (二) 承办机构应熟悉奖励所涉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态势,具备开展奖励活动的能力,并配备人力资源和开展奖励活动的其他必要条件。

  港澳台地区及省外的组织、个人单独或联合省内社会力量在广东省内设立社会科技奖励,须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并委托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承办。

  (三) 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规模相适应,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确需在奖励名称中使用带有上述字样的设奖者姓名或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以免造成误导。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国际知名奖励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四) 社会科技奖励须制定奖励办法或章程,一般应明确以下事项:

  1.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2.明确奖励范围、奖励对象和奖励周期;

  3.科学设置奖项,明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及评审方式;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超过三级;

  4.明确奖励的受理方式,鼓励实行候选人第三方推荐制度;

  5.明确授奖数量和奖励方式,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适当控制奖励数量,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6.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和程序,妥善处理争议。

  (五) 社会科技奖励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

  (六) 社会科技奖励应当在相对固定的网站如实向全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包括奖励名称、奖励章程、资金来源、设奖时间、设奖者、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及时公开每一周期的奖励进展、获奖名单等动态信息。

  (七) 承办机构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对属于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有关国家安全和社会高度敏感的奖励,设奖前应当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监管和指导

  (一) 明确监管职责。承办机构是社会科技奖励的责任主体,遵循“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接受监管。面向全省的社会科技奖励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省内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

  (二) 加强规范管理。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或承办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奖励名称、设奖者、办公场所和奖励章程等重要事项,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已经依法依规设立、长期运作规范、社会声誉良好的社会科技奖励,不再要求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重复提交书面报告。如遇奖励名称、设奖者和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变更,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社会科技奖励每一评审周期结束后,应于奖励发布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获奖名单和工作总结。各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地市社会力量设奖工作情况报告。

  (三) 建立监督整改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监督。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于奖励管理、评审结果等出现争议并引发不良影响的奖励,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不及时整改或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况的,予以警告批评;对于存在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严重违反设奖基本原则行为的,予以公开曝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 建立第三方评价制度。鼓励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对社会科技奖励进行科学合理、信息公开的评价,逐步建立科学公正的社会科技奖励第三方评价制度。

  (五) 完善安全审查制度。对涉及关键技术、生物安全、人文伦理等国家安全或社会高度敏感领域的奖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组织专家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审查,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定期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四、加强服务和扶持

  (一) 鼓励社会科技奖励活动。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鼓励社会科技奖励的设立和运行。支持各地市(或行业)设立1项优势集中、特色鲜明的社会科技奖励。鼓励设立面向青年科技人员、面向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面向粤东西北地区的社会科技奖励。

  (二) 强化业务指导和支持。重点加强政策辅导和咨询服务,在制定奖励章程、优化评审程序、专家智力支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推动社会科技奖励的规范化发展。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帮助社会科技奖励拓宽资金渠道。

  (三) 择优认定省科技奖提名资格。对长期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择优认定相关承办机构一定时期内的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承办机构连续两年提名省科学技术奖且提名项目获奖的,其提名资格时间自动延长两年。

  (四)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省级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科技奖励相关政策,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公布社会科技奖励信息及变更情况,接受监督举报,曝光社会科技奖励违规行为。

  (五) 积极发挥宣传效应。建立社会科技奖励规范化和常态化的宣传报道机制,对优秀社会科技奖励进行重点宣传或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提高我省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各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积极落实意见中的相关要求,推进本地区的社会科技奖励工作。新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励,要抓紧对照检查,对不符合本意见要求的要及时整改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4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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