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监控化学品企业现场监督检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 | 1.核实该现场进行的生产(加工、消耗)、经营或使用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生产活动内容是否一致; 2.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经营、使用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 3.核实销售监控化学品的账目及最终用户。 | 不定向 | 本省范围内: 1.生产、加工、消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2.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3.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设施;4.经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单位;5.进口监控化学品经营者及用户;6.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场所。 | 26 | 不低于20% | 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 否 |
4 | 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检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监测与监督检查处)(已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工信部门实施) | 生产的设备是否符合型号核准技术指标要求;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和备案情况 | 不定向 | 获准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市场主体 | 8881 | 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由各地市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不低于1%比例抽查。 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查的抽取比例和抽取对象总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确定。 | 全年 | 是,其中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随机抽取设备型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