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称《水十条》),切实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开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水十条》的各项要求,突出“岭南水乡”特色,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绿色生态美丽家园。
基本原则:坚持质量主线、全面落实。以水质目标管理为主线,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确定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城市水体、近岸海域等水体质量改善目标,明确我省实施《水十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坚持突出特色、精准治污。强化我省“岭南水乡”特色,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推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以水质改善为根本,以水系治理和水网贯通为纽带,进一步细化整治目标任务和总体工作部署。坚持改革创新、重点突破。积极吸收和运用国内外水环境治理和管理新成果、新经验、新举措,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先行先试、开拓创新,形成一整套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的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并率先在我省重点流域取得实效。坚持上下结合、部门联动。严格按照《水十条》的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共治、生态共保的水污染防治区域协调和综合整治机制,形成大统筹大协调工作格局;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坚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把公众参与作为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广泛听取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公布工作方案编制和实施的进展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水污染防治行动。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珠三角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新格局初步形成,为全省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主要指标: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III类,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基本得到保障;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84.5%;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珠三角区域消除劣V类,全省基本消除劣V类;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近岸海域水质维持稳定,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70%以上。
到2030年,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进一步提升,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保障。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各地级以上市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全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等参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制定行政区域内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2016年3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产业转移园等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严格检查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由批准园区设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珠三角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以及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流域内城镇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练江、小东江流域内城镇于2020年底前污水收集率达到9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敏感区域(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近岸海域直接汇水区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等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执行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到2020年,敏感区域和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练江、小东江(以下称六河)流域内建制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全省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6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以上城市、六河流域内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等参与)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到2015年底,县县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县级以上城镇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到2017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到2020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6年6月底前报农业厅备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珠三角地区提前一年完成。(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建立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广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人畜粪便等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粗放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地级以上市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坚持全面治理与重点改造并重,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敏感区域和跨界重污染流域内连接水系的行政村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500个。(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广东海事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6年6月底前,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和广东海事局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级以上市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于2016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实施情况和当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备案。未按方案完成各年度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区划,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以及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落实《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珠三角地区要通过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改善环境质量,逐步实现水清气净;粤东粤西地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科学利用环境容量,有序发展,维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留住碧水蓝天;粤北地区要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实行从严从紧的环保准入,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组织完成行政区域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应编制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东江、西江、北江和韩江等供水通道敏感区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东江流域严格执行《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和《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严控水污染项目建设。北江流域严格实行重金属污染物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供水通道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继续稳步推进化学制浆、电镀、鞣革、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于2018年底前依法关停污染严重、难以治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制定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加强督查落实,督促城市建成区内应搬迁改造的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行业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自2015年起,各地级以上市应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排查并制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计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2016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应划定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达不到要求的市应制定整改恢复计划,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于2020年前退出。严格限制重要水库集雨区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七)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强化节水减排的刚性约束,积极引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出台优惠政策推动循环发展,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皮革、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着力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六河流域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电镀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六河流域内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水质严重超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自备水源情况进行排查,严禁私自取水用于生产和商业用途。严格执行《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地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效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和动态数据库。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456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产或商用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包括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等用水效率指标的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国家部署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0%、27%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与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电镀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各地级以上市要对上述行业开展排查,于2016年底前列出未达标企业清单并提出整改计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计划。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汕头、湛江、潮州、揭阳等地级城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地级以上城市及顺德区提前一年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节水。推进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排灌工程体系,持续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渠道防渗为主,重点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因地制宜发展低压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624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符合国家下达的标准。(省水利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2017年底前,从严核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域纳污能力,2019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管理和水量调度。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分步骤、依法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管理界线。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2017年底前在东江、韩江等流域进行试点,2020年底前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江河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从2016年起,通过相关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2017年底前,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以上城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2016年底前,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修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各地级以上市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结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扩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积极研究和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港澳台及国外资金以PPP等模式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进环保基础设施资产的整合优化,逐步实现相关资产的证券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新模式,实现土地升值、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区建设品味提升。鼓励乡贤与企业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设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参与)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水污染防治相关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基础上,按照“超标项目越多、超标程度越高,赔偿额度越大”的原则,以六河流域为重点,于2016年底前建立跨界水环境质量考核激励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跨县(市、区)河流及跨流域供水开展生态补偿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对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偿。2017年底前,在淡水河、石马河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体系。研究制定《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探索完善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治污河长制、水污染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流域联防联治、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等机制,推行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征用、二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租用、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聘用水源保护专管员模式。强化环境司法保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省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司法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海洋渔业局和广东保监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实行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2016年底前,制定淡水河、石马河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2017年底前,制定练江、茅洲河、小东江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适时开展持久性、优控水污染物监测技术标准研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质监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各地级以上市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编办等参与)
完善省级巡查、市级检查、县级自查的环境监督执法制度。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建立环保与公安执法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探索移动执法试点。加强对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和省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实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六河流域各县(市、区)环保、公安、建设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重点片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珠三角区域于2015年底前建立珠江三角洲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区域水污染防治等重大问题;六河流域建立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逐步开展跨行政区交界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对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2016年起监测频次增加到丰、枯两期以上,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指标水质监测。对主要江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产业转移园区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加密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督性监测密度。逐步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实时监控系统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2020年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省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2017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实现统一发布和信息共享。2020年底前,建立统一的广东省水环境信息对外发布网络和平台,实现重点流域水环境信息、重点污染源信息、饮用水水源信息多渠道、多形式发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和广东海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编办参与)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2015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明确行政区域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近岸海域等水体控制断面(点)及其水质保护目标,采用近3年监测资料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制定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省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未达标水体水质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研究纳入直接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选择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研究纳入北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二)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地级以上市要于2016年底前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建立严厉的处罚和问责机制,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排污单位应通过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确保排污行为稳定达到许可证的要求。强化海上排污监管。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海洋渔业局参与)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四)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2016年6月底前,修编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编制实施珠江流域“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细化完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珠三角区域要依托水网资源,以水污染治理为基础,在构建人水和谐新格局、推进绿色化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城市群前列;六河流域严格落实省人大《关于加强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污染整治的决议》、《关于加强广佛跨界河流、深莞茅洲河、汕揭练江、湛茂小东江污染整治的决议》等要求,全面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重点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及养殖业污染整治、重污染企业集聚及集中治污、河涌综合整治等工作,完成省下达的各年度整治任务和绩效目标;完善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推动国家建立东江、西江、北江、韩江、九洲江等跨省流域联防联治机制,建立完善广佛肇、珠中江、深莞惠、汕潮揭、湛茂阳等区域和东江、韩江流域环保合作平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加强重要水库集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东江及新丰江水库、高州水库、鹤地水库、南水水库、公平水库等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五)保障饮用水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口,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清理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清理工作2017年底完成。201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以上城市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城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各地级以上市应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做出计划,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参与)
(二十六)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珠江口污染。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沿海地级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6年底前列出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清单,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到2020年,沿海城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2016年底前,制定涉海项目管理办法,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省环境保护厅、海洋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2016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在珠江、韩江等流域供水通道敏感区域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2015年底,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12万公顷左右。(省海洋渔业局牵头,省农业厅等参与)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卫生计生委、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接受公众监督。自2016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珠三角区域和六河流域内各城镇每年整治一条以上黑臭河涌;到2017年底,广州、深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地级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构建岭南生态安全屏障。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供水通道和重要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畴,到2020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45%以上;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构建水网连通、景观特色鲜明的湿地公园网络。加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2020年底前,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630万亩;珠三角湿地生态功能明显改善,基本建成绿色生态水网。(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保护海洋生态。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省环境保护厅、海洋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九)强化各地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地政府是实施行动计划的主体,要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级工作方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三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增加政府资金投入。省财政加大对属于省级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省和市县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投资,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各地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治污设施建设资金。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城镇新区应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计入开发成本。(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全省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调推进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三十二)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资委参与)
(三十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将考核结果作为省级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等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四)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从2016年起每年1月份公布上一年度优良水体(I~III类)、饮用水水源与城市水体环境质量综合排名。省政府定期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水环境质量状况。从2016年1月份起,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选择典型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三十五)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主动公开环境违法受罚信息。(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十六)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附件:1.流域水质目标清单
2.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3.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4.地下水监测点位及水质目标清单
5.近岸海域监测站位及水质目标清单
6.2015-2017年主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
7.2015-2017年主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
8.2015-2017年主要河流(涌)综合整治工程建设计划
9.部分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项目汇总表
10.主要工业聚集区排查清单
11.重点专项方案完成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