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安排计划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自2021年12月3日至12月9日,共7天。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融资促进处)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证明材料等。
附件:
1. 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下达地市额度安排表
2. 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人才培训项目、中小微企业日系列活动资金额度安排表
3-1. 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地市绩效目标表
3-2. 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省级绩效目标表
4. 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地市任务清单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廖立颖、杨楠,020-83133274、8313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