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五个“严禁”规范执法行为
来自:公安部 时间:2006-10-11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力度;同时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督促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值班巡逻,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严格按照条件、程序、时限等,认真受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申请,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不向公安机关备案,不到公安机关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指导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并将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进一步加快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实现区域联网,达到对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动态监控,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效能;严格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严防民用爆炸物品从使用环节流失;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主动适应新制度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严禁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其他地区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市场,严禁滥用行政许可权和自由裁量权,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严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违法“搭车收费”。直接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要将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本机关办证流程、审批负责人、办理许可证情况、不予办理许可证件的理由等对外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部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本地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条例》相抵触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废止。
目前,公安部按照《条例》的授权,正在制定《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证件式样。为确保新旧条例衔接过程中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在公安部《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原由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件继续有效;新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启用前,原由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式样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