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民爆器材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 2007-05-23

  广 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文 件

 

 

 

粤经贸军工〔2007428


关于使用民爆器材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有关销售备案的规定,为了提高备案效率,推动民爆物品销售备案等工作信息化,我办组织开发的《民爆器材信息管理系统》(www.mbqc.cn/oa/)经过几个月的试运行,总体运行稳定,具备正式使用条件。经研究,决定正式使用该系统进行销售备案及销售许可申请。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71日起,正式使用民爆器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销售备案。届时,已经使用民爆器材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单位,不需再采用纸质、电子邮件等介质报送备案。20077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销售备案以民爆器材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为主、纸质和电子邮件为辅。

二、为保证销售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未具备上网条件的单位应加紧完善网上备案的必要硬件,并确保人员到位。负责销售备案的人员应相对固定,确需变动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督促做好工作交接,新换的销售备案人员可以在信息管理系统里下载相关使用说明进行学习,确保及时、准确地进行销售备案。

三、各企业应在民爆物品销售成交3日内,将销售品种、数量及购买单位如实备案,销售备案的数据按以下情况填报:

1.生产企业应以民爆物品实际出库的品种、数量及提货单位(或货物送达的单位)为准;

2.销售企业之间的销售,以开具有效的调货单为准;

3.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应以开具的有效提货单为准;

4.销售企业实行配送的,应以开具的送货单或发票为准。

四、销售许可申请采用纸质材料申请为主,网上申请为辅,纸质材料准备好后方可正式在网上申请,由各地级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上报。

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销售备案工作,确保备案所需的硬件条件和人员到位,严格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填报,不得瞒报、错报、漏报。我办将每年对各生产、销售单位的销售备案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其备案情况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年审直接挂钩。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OO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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