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省贸委五户未撤销企业人员安置方案公示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我们对原贸委五户未撤销企业人员安置情况进行了清查,基本情况及安置方案如下:
一、安置原则
(一)补发留守人员生活费
以各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为标准,补发各企业留守人员从欠发工资月份起至2008年12月的生活费。
(二)发放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发放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三)办理社保手续
按规定为职工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低于本人工资水平、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的情况,由单位向社保机构按规定申请补缴,已由个人垫付的部分按规定退还给个人,由个人委托其他单位购买而造成重复购买的,按规定办理重复购买的退保手续。
(四)缴纳医疗保险金
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11号)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为退休人员和职工缴纳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为其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对年满50岁的男性职工和年满40岁的女性职工,按其在本单位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对已自行参加职工医保的留守人员,将单位应缴费部分退还其本人。
(五)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根据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粤办发[2003]23号文件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穗办[2004]14号)的规定,符合移交社区管理条件的退休人员按每人一次性缴纳3000元缴交社区管理费(各社区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可能有所浮动)。
(六)补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贴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9]12号)的有关规定,为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贴条件的人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贴。
(七)其他
1、省饲料原料公司留守人员谭菁菁2008年12月怀孕(预产期为2009年10月4日),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劣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1]262号)第六条“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可解除劳动关系,但其经济补偿金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前的工资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谭菁菁的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均计算至2010年9月。
2、省财贸发展公司1999年11月与肖生生、庚惠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时欠发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加50%付还给本人。
二、各公司的人员情况
(一)省饲料原料公司
撤销时在册员工15人,其中9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2人调走(无欠发工资);1人退休(已支付移交社区管理的相关费用);留守3 人(肖广辉、谭菁菁、张廷赞)。2004年1月起停发工资。
(二)省饲料工业公司
撤销时在册员工9人,其中4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3人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均领取了至退休年龄的离岗退养费(其中2人分别于2002年1月和2008年7月退休,);留守2人(郭进松、冯森),1999年7月起停发工资。
(三)省财贸发展公司
撤销时在册员工6人,其中3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2人只领取了一半的经济补偿金,处理方法见上述安置原则中第(七)条中第2点;留守3人(高树深、汤洁玲、谢伟成),2001年6月起停发工资。
(四)省商办工业开发公司
撤销时在册员工18人,其中1人为离休干部,已去世;12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留守5人(李晋湘、梁培雄、吴木江、黄文栋、李永红),2000年10月起停发工资,2002年7月梁培雄调至广之盈公司工作、吴木江调至省府车队。
(五)省珠江实业公司
1999年经原省贸易委同意,公司员工全体下岗,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也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撤销时公司实际人数16人,4人调到其它单位,3人分别于2000年--2006年间退休,留守6人[(林思圣、罗良泉、史冀豫(2008年4月退休)、卫文华、孔艳珊、李碧莹(留守至2000年1月)]。留守人员从2001年1月起停发工资、停止支付购买社保的相关费用。
三、安置费用
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后实际操作的发生数为准。
附件:原贸委五户未撤销企业人员情况表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