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粮食和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单位
时间:2022-03-01

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反映。


  省发展改革委    省粮食和储备局    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8日  


       


广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健全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弥补省内资源不足,稳定广东化肥生产和市场价格,保障农业生产用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品种包括尿素、钾肥和复合肥,其中尿素质量符合农业用尿素国家标准,钾肥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符合国家高浓度标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拟订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计划,向省粮食和储备局下达储备任务。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政府补助资金预算,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拟订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计划。

  第七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编报财政补助资金预算,选定省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对企业承储情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督。

第三章 储备规模及时间

  第八条 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规模为10万吨,其中尿素6万吨、钾肥2万吨、复合肥2万吨。以后如需调整储备规模,由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储备执行、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等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一般为3年。储备时间为当年11月至次年2月、次年5月至6月。

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十条 省级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省财政给予贴息补助。

  第十一条 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具备和储备任务相匹配的化肥生产或者经营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能耗符合国家要求。

  (三)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四)银行信誉良好。

  第十二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应当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中标候选企业名单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到期后下一轮承储责任期前省粮食和储备局重新组织招标确定承储企业。

第五章 储备任务下达及管理

  第十五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明确中标企业名称、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

  第十六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淡季储备协议,约定淡季储备化肥的品种、数量和库点,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库存与其他政策性储备、企业库存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当标注“广东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库”。

  第十八条 承储责任期限内,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可按程序指定相关企业依照淡季储备协议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

  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根据承储完成情况拨付承储企业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原则上仅用于满足省内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出口。

第六章 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责任期限内未完成储备任务的,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根据淡季储备协议有关约定扣减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储备任务。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一)年度储备时间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量的1.2倍。

  (二)2月末和6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80%,5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2月、5月和6月其中一个月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110%,具体月份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

  (三)生产企业调入量为调入本省或在省内生产的、货权未发生转移的化肥数量;库存量为企业在省内各库点(含厂区)的化肥库存合计数量。

  (四)承储企业储存多个品种的,按品种分别考核。单个品种考核未通过的,视为全部承储任务考核未通过。

第七章 储备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支持。相关银行在坚持信贷政策、合规办贷的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按照年度储备时间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支持,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按标准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承储货值、承储时间、贷款市场的1年期报价利率计算确定。贴息补助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十四条 淡季商业储备化肥任务中相关肥种的承储货值单价,按照国家统计局年度储备时间内公布的各期《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平均价格计算确定。

  第二十五条 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将申请补助资金所需的各类购进化肥票证或各类出入库单据、运输凭证等证明资料,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补助资金,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 储备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省粮食和储备局、承贷银行负责监管化肥储备,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储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向省粮食和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承贷银行报送上月度的储备动态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年度储备时间过半和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报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业务报告,分别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责任期限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形,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并根据淡季储备协议有关约定扣减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参与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

  (一)未经报备擅自变更储备品种、数量。

  (二)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三)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

  (四)未完成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不得再参与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任务,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

  (二)将储备贷款挪作他用。

  (三)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或者化肥实际养分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需按期报送的相关材料、表格、报告格式,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统一制定发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经〔2006〕1033号)同时废止。

  解读:《广东省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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